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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检察机构体制的重大改革——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九)依据新法规定,检察官(Crown Prosecutor)应当拥有检察署长有关起诉与进行诉讼的权力,但是应当在检察署长的指导下行使这些权力。检察官在法定情形下享有出庭权。
  (十)新法赋予检察署长和检察官以中止诉讼权。中止诉讼权实际是对警署向治安法院初始起诉决定的否定。在新法颁布前,必须经得法院同意,检察官才得撤诉。
  依照新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必须在预备阶段提出。简易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法庭在开始听取起诉方证据以前的任何阶段,在公诉罪案件中,预备阶段是指被告人被交付庭审前或者简易程序的法庭听取起诉方证据开始以前。
  中止诉讼提出的程序是:检察署长应向法院书记员送交附中止理由的中止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告人已将中止通知书送交书记员,同时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继续诉讼,但没有告知被告人中止诉讼的理由的责任。被告人若愿继续进行诉讼时,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该法院书记员送交通知书。法院书记员在收到被告人的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后应当通知检察署长,诉讼就应继续。被告人未向法院送交要求继续诉讼的通知的,该案从检察署长通知法院之日起终结。
  警察无证逮捕某人并控告他犯了某罪,但法院并未收到起诉书时,检察署长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中止诉讼。在决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告知该被押人诉讼中止。在此情形下中止诉讼的后果是被告人获释并获得法律规定的金额。
  四、个人私诉权
  新法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起诉权,但是制止无根据的起诉。私诉的案件由起诉人进行诉讼,检察署长一般不予接管。
  五、起诉开始时间
  新法对提起诉讼的时间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在治安法院签发传票后,或签发拘捕证后,当收到起诉书(information)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无证羁押情形下,告知被押人指控他的罪行时,起诉即为开始;在法定情形下提交公诉书草案(bill of indictment)时,起诉即开始。
  六、预备阶段的期限
  新法明文规定国务大臣有权制订关于刑事诉讼各预备阶段期限的条例。内容包括:在完成起诉阶段前的等候期限,在治安法院或刑事法院羁押的期限;关于期限延长的条件,在“具有正当并充分的理由”以及“已经以十分适当的速度起诉”令人满意时,主管法院可以延期或再次延期;对治安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可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这种上诉适用一般上诉程序,而对刑事法院的延期决定不服则向高等法院提出复审申请,适用复审程序。
  新法还规定了全面性期限已届满的法律后果。凡是适用期限的诉讼阶段,在完成该诉讼阶段以前,全面性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不论为了什么目的,都应对被告人的该项罪行视为无罪。这一规定对逃押犯或弃保潜逃者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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