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检察机构体制的重大改革——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王以真
【全文】
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是改革检察机构体制和刑事起诉制度的一部重要制订法。过去,英国警察机关独揽侦查与起诉大权,警察机构非常庞大而检察机构却很不健全。检察官员完全附属于行政部门,上下级关系很不明确。检察力量非常薄弱,检察官员只对少量案件拥有起诉权。检察官员对警察的起诉工作既无权指导又无权监督,涉及起诉的许多重大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起诉程序很不正规,不但影响了诉讼质量和效率,而且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有力保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英国于1984、1985两年先后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犯罪起诉法》。依据这两部法律,刑事侦查与刑事起诉的权力分离,警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和刑事起诉初始的决定权。而检察机关则拥有审查起诉和起诉的最终决定权。这两部法律的问世和执行,将使英国刑事侦查和起诉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985年《犯罪起诉法》(以下简称新法),主要提出了检察机构新体制,明确了各级检察官员的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检察机关同警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起诉阶段的关系。新法还就中止诉讼、期限等具体问题以及刑事诉讼的费用、设备、房屋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仅就新法所涉及的检察机构体制、起诉工作的重大变化诸问题阐明如下。
一、检察机构的新体制
依照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的检察机构的新体制,除中央法律事务部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刑事检察署(或译皇家检察署),首长是检察署长。下设若干区,每区设检察署,由首席检察官负责监管其所在检察署的工作。首席检察官及其他检察官概由检察署长任命。检察署长还有权指定律师或其他人员为检察官。新法还规定,检察署长由总检察长任命,检察署长应接受总检察长的监管,并向总检察长报告工作情况。由此可见,新体制是由以总检察长为首长的中央法律事务部、刑事检察署以及区检察署构成,实行全国一体化且分层管理的原则,上下级之间有明确的监管及被监管的关系。新体制的建立,健全了英国的检察机构的体制,加强了检察机构的力量,对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二、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
《犯罪起诉法》规定了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但是没有涉及总检察长作为中央法律事务部的首长的原有职责有无变化。新法规定的总检察长的职责和权力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