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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刑事诉讼法

  每件死刑案件的确认程序应由2名或2名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负责,作出的裁决至少由2名法官签名。高等法院的主管官员应当将裁决副本加盖法院公章并签字后毫不延迟地送达庭区法院。
  七、修正程序
  (一)修正权的性质
  印度刑事诉讼法典赋予高等法院和庭区法院法官以修正权(powers of revision)。为了使上级法院法官对其管辖的下级法院刑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命令)的正确性、合法性、适当性及任何程序的规范性满意,上级法院法官有权审查下级法院的有关记录材料并且指令停止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枉行使修正权时,在押的被判罪人、被告人可以保释。
  修正权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种监管权,其目的是保证下级法院的最终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上诉、调查、初审的庭审等诉讼程序中作出的中间决定(interlocutory order),不得行使修正权。因为中间决定仅仅是诉讼进程中对某些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不是对有罪或无罪这一争议问题作出的最终的裁决或判决。
  (二)具体程序
  任何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典第397条的规定向高等法院或庭区法院提出修正申请后,有修正权的法官可以作出调查并审查案卷材料的决定。有修正权的法官审阅案卷后认为原审法庭支持控告的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以支持控告的,或者原审法庭没有评估证据或评估不正确的,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证据的决定。
  进一步调查可由有修正权的法官亲自为之,也可指示下级主管法官为之。但不得命令下级法官作决定,因作决定是下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修正权的法庭不得拟制控告状,也不得命令下级法庭拟制控告状。
  要求其进一步调查的下级法院可以重新评估已记录在案的证据,也可以提取其他的证据,包括询问被告人。通过补充调查认为表面证据不成立的,可以撤销控告。
  在有修正权的法院要求市治安法院呈交案卷时,市治安法院享有陈述理由的特权。由于市治安法官主审的案件,裁决非常简单,往往不阐明判决理由和事实,因而在修正程序中,市治安法官在呈交案卷时可以附带阐明裁判理由和重要事实的陈述书。
  (三)修正的权限
  1.高等法院的修正权
  高等法院是依据被害人或其他人的修正申请而行使其修正权的。高等法院可以要求从原审法院调卷。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有关上诉法院的一切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高等法院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高等法院必须遵循如下这项原则,即非经听审本人或其律师的辩护,不得作不利于被告人或他人的决定。
  高等法院拥有审查判决、裁定、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的权力。这种修正权是在由于程序上的不规范、适用法律有误而导致审判不公正的情形下行使的,所以对实体上的不公正一般不适用。只要上诉程序或其他补救措施能够有效地更正时,高等法院则不予干预。
  对于无罪裁判,一般不得干预,明显不合法或审判严重不公正的,可以干预。高等法院可以驳回无罪裁判,但不得判决有罪,只有权裁定重新审理。
  高等法院有权改变罪名。一般不得干预原判决的量刑,但严重的、明显的不适当者除外。高等法院有权减轻刑罚,或者依据政府方的申请加重刑罚。对于事实的认定,除非有明显错误,一般不得干预。原审法院无理由而不询问证人,裁判缺乏证据或依据不可采用的证据,对争议的问题解决不正确,在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事实认定,可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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