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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五)有关被告人劣行证言的规则
  所谓被告人劣行的证据,不是指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而是指被告人其他方面恶劣的品格,如有犯罪记录等。这种证言往往是由控诉方提供用以攻击被告人的。为了防止法官在判决前产生偏见以致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一般禁止控诉方在庭审阶段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提供被告人劣行的证据。但是在下列情形下,这项规则不适用:
  1.被告人本人或其律师攻击控诉方证人的不良品格的行为,如伪造指控被告人的证据;
  2.被告方自行提出被告人品格良好的证据,或者在询问对方证人时提出旨在表现被告人品格良好的问题;
  3.某被告人提出对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时;
  4.法律允许控诉方提供被告人以前犯罪记录的情形。
  (六)有关意见证据的规则
  香港的证人有一般证人与专家证人之分。一般证人仅限于提供与案情有关的事实证言,不得提供自己的判断意见。因为判断事实是法庭的职责,所以证人的意见一般不得用作证据。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采用:有关证人的专家身份;证人对某人或某物的特征的判断,如某人的年龄多大、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证人就被告人的良好品格提供的意见;专家就色情书刊的评语。
  (七)有关不在现场证据的规则
  判例要求,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若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必须在庭审开始前10日,向控诉方提供证人的姓名、地址,当时所在的场所等详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详情的,法庭可以拒绝采用这项证据。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没有硬性的提供期限的要求,但及早通知控诉方,有利于早日撤销控诉。
  对手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证据的采用,由法官或陪审团自由酌定。
  (八)关于提供补强证据的规则
  在刑事法庭证明过程中,一般不需要补强证据以确证证据的重要细节。但是,下列情形下法律规定必须提供补强证据,否则不得定罪:关于伪誓罪及虚伪口供的罪行;儿童未经宣誓的证言煽动罪;介绍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致使成为娼妓,以及操纵妇女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或卖淫。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可以指示提供补强证据。如强奸罪、超速驾驶等。
  五、香港与英国的法院体系刑事诉讼的简单比较
  香港由于长期受英国殖民者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也推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及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证据规则,初审程序与上诉审程序,法院同警察、检察机关的关系,法官、主控官、被告方在诉讼中各自的地位,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
  但是从微观比较,在某些方面仍然有所差异。
  (一)英国有刑事初审权的法院有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这种设置的优点是,初审管辖的层次简明,只有两个层次,便于分工;缺点是刑事法院的负担过重。除治安法院管辖的部分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概由刑事法院管辖。英国受理刑事上诉案件的法院有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这种设置有些重叠,导致法院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确,案件的上诉渠道不清晰。
  香港具有刑事初审权的法院有裁判法院、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庭,他们的案件管辖是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划分的。具有上诉审权的是上诉法庭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仅受理不服裁判法院裁决的一般上诉案件,上诉法庭则受理不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讼庭刑事裁决的一般上诉案件。香港的法院体系有两个优点。一是,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的权限划分都很明确,上诉渠道很清晰,比较合理。二是,在裁判法院和高等法院中间设置了地方法院,管辖适用公诉程序的一般公诉罪案件,而高等法院原讼庭只受理最严重的公诉罪案件。案件管辖的分流有利于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香港的裁判法院相当于英国的治安法院(汉语的译文不同)。他们都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但是判刑权限不同。裁判法官有权判处2至3年以下监禁或一定金额的罚金,而英国的治安法官只有权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法定金额的罚金。这一区别是香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
  香港的高等法院拥有如同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庭管理下级法院的权力。如通过人身保护令命令释放被非法拘禁的人,通过调卷令命令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复查、重审,通过禁令禁止下级法院审判不属其管辖的案件。此外,香港的高等法院还有权通过司法复核程序以纠正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如颁发履行责任令以命令有关当局恢复申请人的地位、归还申请人的权利。香港高等法院拥有的上述权力,不仅是对下级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监督,而且也是对政府官员行使行政权的部分监督,这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以及保障人权。
  (二)英国的法官有专职与非专职之分。专职法官即常任的法官。在治安法院称为领薪的治安法官,必须具有从业7年以上初级律师的资历才有资格申请。在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任职的全是专职法官,他们的资格要求更为严格。非专职法官是指特别任命的,一年内只需一个月左右在法院任职的法官。在治安法院服务的非专职治安法官不要求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在刑事法院任职的非专职法官称为记录法官,则必须具有从业10年以上初级律师或曾有高级律师的经历才有资格申请。
  英国的专职法官中有的在确定岗位后绝不流动,如上诉法官只固定在上诉法院工作。而有些法官虽然确定于某座法院工作,但是可以奉命到别的法庭参与审判。如治安法官可以参加刑事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在高等法院某个庭的高等法院法官可以到刑事法院参加最严重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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