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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可以随时撤回上诉。原审裁判法官可以命令撤回上诉的原上诉人缴付担保书确定的担保金。
  (2)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
  不服地方法院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仅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有权审判。被告人必须在定罪或判刑后28日内提起上诉。
  上诉人基于下列各项理由提起的上诉,上诉法庭有权作出各种相应的裁决。
  第一,对于判决的定罪部分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理由,或者基于其他理由,法庭认为理由充分的上诉,上诉法庭可以选择下列任一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推翻原判决;以另一罪名代替原定罪名;以命令医院治疗代替精神不健全或不宜受审的判决;命令重审。
  第二,不服判决中刑罚部分的上诉,上诉法庭可以维持原判、减轻刑罚或增加刑罚,但所加的刑罚不得超越原审法官的判刑权限。
  第三,不服因精神不健全的无罪判决,上诉法庭可以选择下面任一裁决: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有罪以代替原判决;命令省释被告人;以不宜受审代替原判决。
  第四,不服不宜受审的判决,上诉法庭可以维持原判,宣布原判无效而令省释被告人,宣布原判无效(其结果是重新审判)。
  (3)对高等法院初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理由与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的上诉相同。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对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的上诉案件的裁决权限,与对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的裁决权限相同。
  2.复审(检讨)。
  复审有两种:一种是由原审法官进行的复审,另一种是上诉法庭的复审。
  (1)原审法官的复审。
  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判法院原判决的定罪、量刑或释放时,可在宣判后法定期限(14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复审。
  这种复审与一般上诉不同,不是由上一级上诉审法院的法官审判,而是由原审法官自行审查作出裁决。复审申请提出后,须经批准才予复审,这一点与一般上诉也不相同。复审申请遭拒绝后,只得就原判决提起上诉,不得对拒绝申请的决定上诉。
  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各方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由原审法官聆听申请人申请复审的理由。准予复审后,原审法官可以作出下列任一决定:重新审理全部或部分案情事实;接受新证据;推翻、变更或确认原判决;更换法官复审。
  (2)上诉法庭的复审
  上诉法庭的复审只限于律政司提出的申请。律政司可以原判决科处了法律不允许或违背原则的刑罚,刑罚显然偏重或偏轻为理由而申请上诉法庭复审。这种复审的对象是裁判法院、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对任何人作出的任何判决。复审申请必须在判决后14日内提出。
  上诉法庭接受复审申请的,在听取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律师的辩论后可以宣布原判决无效并处以其他合适的刑罚,也可拒绝变更刑罚。
  上诉法庭如拒绝律政司的复审申请,可以下令律政司缴付诉讼费。
  3.申请法官陈述。
  (1)申请裁判法官陈述。
  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原审法官适用法律有误或漠视法律规定的某些程序等理由,在宣判后14日内,可以申请让原审法官书面陈述案情及说明判决理由。
  法官认为申请无意义的,可予拒绝。遭拒绝的申请人可向最高法院大法官申请颁发命令以强制原审法官陈述。
  原审法官接受申请后应当拟制含有案情事实及判决理由的陈述书,并将这份陈述书呈交最高法院大法官。大法官在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可以作出下列任一决定:推翻原判决;驳回申请维持原判;变更原判决;附加意见后发回原审法官;发回案件更换法官重审。大法官也可以不作决定,将案件移送上诉法庭判决。
  (2)申请地方法院法官陈述。
  律政司对地方法院因指控的罪行有不妥之点或者认为无权审理而释放被告人的命令不服,可在判决后7日,内申请该地方法院法官陈述案情和判决理由。
  地方法院法官接受申请后应当书面陈述案情和判决理由,并将陈述书呈交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听取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辩论后,可以作出下列任一决定:推翻原判决;驳回申请维持原判;变更原判决;发回案件由另一个地方法院法官重新审判;或者附加上诉法庭意见后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
  4.律政司向上诉法庭请示意见。
  对手被控公诉罪的被告人处以释放的案件,律政司为了澄清本案涉及的法律上的某些疑问,可向上诉法庭请示意见。
  律政司提出要求后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在上诉法庭聆听律政司申请时,原案被告人可以亲自出庭或委托其律师出庭参加辩论。
  从严格意义上说,请示意见不能认为是上诉。
  四、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香港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很多,本文主要阐明以下各项规则。
  (一)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即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证据的相关性是由主审法官酌量决定的。
  相关的证据一般是可以采用的,但有例外。
  (二)证据必须当庭提供。证人证言必须当庭经双方当事人询问才可能予以采用。传闻证据一般不得采用,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传闻证据也可以采用。
  1.原陈述人在陈述时,被告人在场可以听见并有适当机会可以作出反应而未及时表示的,则同时在场的另一证人可以将原陈述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供。对于这样的传闻证言,可以予以采用。例如,警察正在逮捕被疑人时听到原陈述人对他说,该被捕人“偷了我的钱包”,当时被捕人未作任何反应,更未表示否认。该警察在法庭上提供了原陈述人的上述陈述,这种情况的传闻证言,可以予以采用。
  2.性犯罪被害人最早的告发,一般认为可以表明告发人就是被害人。告发时的陈述,在法庭上提供时就成为传闻证据。这种传闻证据不能用于证明告发属实,也不能作为被害人直接陈述的补强证据,而只能用于对被害人同意加害行为主张的否定。至于法庭是否采用,由法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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