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的处理程序由行为人是否抗辩决定。行为人不抗辩的,直接由主管当局按事前预订的金额处以罚款,案件不必经过裁判法院即可结案。行为人表示抗辩的,或者逾期不缴付罚款的,主管当局就应向裁判法官申请签署传票,以控告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被告人收到传票后,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裁判法庭受审。初次到庭时,被告人有三种选择:即认罪、不认罪或者表示从未收到定额罚款的通知书。被告人认罪的,裁判法官当即按法定罚款处以罚金及诉讼费。被告人不认罪时,则案件另订日期审判。经审理,裁判法官认定构成犯罪时则科处罚金,金额由主审裁判法官自行决定。被告人表示从未收到罚款通知书时,裁判法官当即裁决被告人缴付原定额罚款和诉讼费。
有时由于地址不准确而未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或传票的,裁判法官可以在被告人缺席情形下判处罚款。被判罚款人获悉被判处罚款后应当立即到法庭检讨。此时仍有认罪、不认罪或者未收到罚款通知书等三种选择。不如期缴付定额罚款,又不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的,裁判法官应当命令该违法者缴付原定额罚款及另加的同额罚款并缴付诉讼费。
在未到裁判法院以前缴付定额罚款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不存档案。在到达法庭后认罪的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存入档案。
2.一般简易程序。
凡属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简易罪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但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在初次到庭时不认罪的,都按一般简易程序审判。法庭由裁判法官主持,没有陪审团,主控官应当到庭。
开庭初始,向被告人宣读告发书或传票上列举的罪名,被告人回答“听明白”后即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完全认罪的,主控官宣读指控罪行的事实摘要,法庭再次讯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宣读的事实。被告人表示同意时,法官即将被告人的认罪记录下来并且讯问被告人是否作请求减免处罚的陈述(香港一般称为“求情”)。主控官如果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的,此时应向法官说明。然后法官当庭命令或将被告人还押,或将被告人保释。
退庭后,裁判法官等待感化官的调查报告。裁判法官依据调查报告综合考虑本案罪行的严重性、普遍性,以及犯罪动机、手段,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家庭情况等背景材料,按照法定刑及自己的判刑权限判决。判决必须在公开庭上宣告。宣告判决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宣告判决后即执行刑罚。被告人如在保释期间潜逃的,应当对其签发拘捕令强制其到庭接受宣判并服刑。
开庭初始,被告人只同意指控罪行的部分事实时,如果不同意的另一部分事实对于待证明的事实影响不大的,则修改指控的相应部分事实,或者主控官撤回控诉。
开庭初始,被告人不认罪的,则按一般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主控官首先作开场陈述,然后传唤本方证人。证人宣誓后,即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反询问。诃问证人结束,法庭应当断定控诉方提供的“表面证据”是否足以使指控的罪名成立。此时,被告方可以因“表面证据”不充分而提出“不须答辩”的要求。法官认定“表面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时,立即释放被告人。法官认定“表面证据”已经证明指控的罪名成立时,继续庭审。
在此庭审阶段,法官应告知被告人有两种选择,保持沉默或者宣誓作证。被告人选择沉默的,仍享有传唤证人权。被告人选择宣誓作证的,则被告人已经成为自我作证的证人,就有接受反询问的义务,必须回答主控官的问题。即使被告人自我作证,但是仍然保留传唤证人的权利。
询问证人的程序结束后,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结束后进入判决阶段。法官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当即宣告释放被告人。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当庭只宣判罪名,不宣告刑罚。此时,法官可以问主控官被告人有无前科,被告方可以要求从轻处罚。主控官应当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最后,法官根据感化官提供的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法定刑罚和处罚权限作出判决。
被告人不服裁判法官判决的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除上述传统的简易程序形式外,香港于1985年试行了一种新的简易程序。这种程序对被告人不签发传票而是签发控诉通知书。被告人书面认罪的,裁判法官可依此认罪书缺席判决。被告人不认罪的,或者要求开庭审判的,则裁判法官应当按照正常简易程序审判。
这种新的程序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节省了时间、人力和经费,并且能够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这种新程序只适用于可能科处1万港元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的轻微罪案件。
(七)香港刑事上诉程序
香港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有一般上诉、复审及申请陈述三种形式。
1.一般上诉。
一般上诉是指被告人对原审判决的定罪、判刑等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有权提起一般上诉的当事人只限于原案被告人。只要上诉程序合法,上诉审法院必须受理。
(1)对裁判法院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
不服裁判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由高等法院受理。
被告人在原审法庭上已经认罪的,只得对判决的刑罚上诉。被告人在原审法庭上不认罪的,可以就定罪和刑罚上诉。
上诉人必须在判决后14日内提起上诉。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的,上诉人可向原审裁判法官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请求延长法定上诉期。
上诉人必须呈交上诉状并到原审法院签署上诉担保书。然后裁判法官将事实和判决理由的结论书连同案卷呈交高等法院。大法官审查后可以对原判决予以确认、变更或推翻,也可下令复审或者附加意见后发还原审法院。仅就刑罚上诉的,可以加刑,但不得超越原审法院科刑的权限。高等法院大法官也可将案件转交上诉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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