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有权对陪审团成员提出异议。附理由地反对,人数不限。不附理由地反对,只以5人为限。
选定陪审团后,陪审团宣誓“秉公办理,无畏无惧,不偏不倚”。庭审开始后,陪审团听取证人提供的证言,观看出示的物证、书证,直至主审的大法官宣布休庭。随后陪审团进入评议室进行秘密评议。
评议后应当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断。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至少5人同意而通过的裁断才有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论裁断有罪或是无罪,都必须一致同意,否则裁断无效。评议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法官可以允许再行评议,也可以解散该陪审团,重新组成陪审团,重新庭审。陪审团的裁断必须当庭宣布。
陪审员无合理理由不到庭者,或唱名时不在场,或离去时未经法官许可的,均属违法。
3.高等法院的审判程序。
庭审开始后,主审大法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罪行作何答辩。被告人全部认罪,大法官认为罪名确已成立的,庭审不继续进行,此时宣告退庭,被告人等候审判。被告人不认罪的,则依公诉程序进行庭审。
在庭审庭上,主控官首先摘要陈述指控罪行的事实及其主张。被告方也可以陈述本方的主张。然后传唤证人和询问证人。
证人在作证前必须进行宗教式的或非宗教式的宣誓,幼年儿童除外。宣誓后主控官对其证人进行主询问。主控官企图通过证人的证言证明指控的罪行确是被告人实施,以及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实。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对主控官的首次提问方式限制较严,如不得提诱导性的问题。对诱导性的问题,被告方应即时表示反对,主审大法官没有主动制止的责任。被告方未及时提出反对的,视为没有异议。被告方表示反对后,主审大法官就应当作出问题是否属于诱导性的决定,从而宣布被告方的反对是否成立。大法官认定反对成立的,主控官应当换一种方式提问;反对不成立的,主控官继续提问。
主控官结束首次主询问后,被告方可以对该证人反询问。反询问的目的是使对方证人提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或攻击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效力,或者揭示对方证人证言的疑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是由大法官决定的。被告方结束首次反询问后,主控官可向本方证人再次询问,目的是澄清对方提出的事实疑点、强化本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效力。主控官有2名或更多证人的,每名证人分别按上述程序接受主询问、反询问和再次询问。控诉方需出示物证或书证的,通常传唤占有证据的物主到庭亲自提供证据。
被告方也有权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提供物证、书证的程序与控诉方相同。
在庭审期间的任何时间,主审大法官都有权向证人提问。法官提问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陪审团的成员无权提问。法官还有权阻止证人回答某些问题或者阻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某一个问题询问证人。
证人在法庭上不得拒绝回答提问,经主审大法官准许者除外。未经主审大法官准许而拒绝回答提问的,视为藐视法庭。
证人无权向任何人发问,但为了澄清某个问题所需,经主审大法官准许可以发问。
证人作证时不得当庭参阅笔记等资料,经主审大法官准许者除外。
为了弥补在主询问时遗漏的事实,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庭再次传唤那名证人询问。法庭认为再次传唤该证人不致造成不公平时可以准许召回。对再次传唤的证人提供的新证言,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反询问。
询问证人结束后,双方都可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且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主审大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指导,主要解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原则、证据的意义、特点等。然后陪审团进行评议并作出裁断。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立即释放被告人;宣告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应当还押。大法官在资料备齐后作出判决。大法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有无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无前科,犯罪人的年龄等背景因素后,依据法定刑罚决定科处的刑罚。
被告人不服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起上诉。
(六)简易程序
裁判法院受理简易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有一般简易程序和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1.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这种简易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某些案件。
对于违反某些条例的轻微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必拘传,可使用传票令其按期到庭受审。对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猫狗条例》、《公共卫生及市政事务条例》、《道路交通条例》、《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等法规的某些违法行为(如入境时不当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使用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是:首先由警员填写传票申请书,后由警署主管官员填写法庭传票,最后送交有管辖权的裁判法官。裁判法官在这份传票上签名(或由法庭人员盖章)后送达被告人。送达可以派人前往或以邮寄方式为之。
有的传票注明被告人可作书面认罪。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即可将传票寄回裁判法官。这时可以缺席判刑。这种情形一般由特委裁判法官判处500港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不认罪时,则被告人必须按传票指定的日期到庭。这种情形一般由常任裁判法官审判。传票上未注明可以书面认罪的,被告人即使准备认罪,也必须亲自到庭向法官当庭认罪;否则法官可签发拘捕令予以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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