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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对于最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采用传票方式控诉。传票可以派人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传递。
  裁判法官有权审理并判决的刑事案件,但不适宜用传票方式起诉的,则需使用告发书起诉。告发书是一份事前印好的标准表格。表格列有罪行名称,违犯的法律条文,案发日期、地点、时间,指控的罪行涉及的财务价值等各项内容。表格使用第二人称。告发书由警署填写并签名后呈交有管辖权的裁判法院,作为继续进行诉讼的依据。
  公诉书是裁判法官制作的司法文书。裁判法官对其无权审判的刑事案件,在移送至地方法院后,或经预先审查移送后立即着手拟制公诉书。公诉书的基本内容与告发书相同,但使用第三人称。一人同时被控几个罪名的,一份公诉书可以列举几个罪行。因为相同的、相似的罪行,或者构成同一案件的几个罪行可以同案审讯。将这样的几个罪行载于同一份公诉书便于法庭进行审判。数人在同一案件中实施同一罪行的,应尽可能地将各名被告人一并载入公诉书。
  (三)传唤被告人
  鉴于被告人享有迅速知道指控罪行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及获得准备辩护所需的合理时间的权利,在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传唤被告人,告知他被指控的罪名等事项,并且给予他答辩的机会。
  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法官传唤被告人的法庭上,由主控官宣读指控的罪状。严重的刑事案件,控诉方则应将有指控罪状的详细材料及证人的证词送达被告人,以保证被告人得到准备辩护的合理时间,这是控诉方应尽的责任。但是被告方没有向控诉方透露被告方占有的证据和辩护理由的责任。
  (四)传讯
  传讯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解决案件非实体性的枝节问题进行的听审。香港一般称为“过堂聆讯”。传讯解决的是非实体性的问题,如对被告人是否准予保释、对同一案件的数名被告人是否个别审讯等。
  (五)公诉程序
  高等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都实行公诉程序,但是高等法院原讼庭受理的公诉案件一般先经过裁判法院预审,正式庭审时有陪审团参加。这是高等法院初审程序的两大特点。地方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不需预审就由裁判法官直接移送至地方法院,庭审时没有陪审团参加,当事人提供证人、询问证人等程序基本雷同。为了避免重复,地方法院的审判程序不予论述。以下分别论述高等法院的初审程序和裁判法院的简易程序。
  1.预先审查。
  预先审查是由裁判法官主持的正式庭审前的一项程序。预先审查的目的是按照“表面证据”(或称“初步证据”)的要求断定控诉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备应由高等法院审判的充分性。预先审查的程序主要是:当庭审查证据、告知被告人应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及对案件作出处理。
  预审庭开庭时,首先由主控官列举证据要点,然后听取被告人申请“不须答辩”的陈述。主控官的证人可以不到庭,而由主控官提供证人事前制作的书面证词。当被告人对证词的内容提出反对意见时,主控官可以辩论。必要时,裁判法官可以传唤该证人到庭作证。裁判法官有权自行传唤证人到庭。凡到庭的证人都要经过主询问、反询问等类似正式庭审的询问程序。
  在听取证言后,裁判法官必须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如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应在高等法院开庭至少10日前通知主控官;被告人享有“不为自己辩护”、不作陈述的权利,有传唤或不传唤证人的权利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最后,裁判法官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裁判法官认定控诉方提供的“表面证据”充分的,应当再次向被告人宣读指控的罪行,讯问被告人是否答辩,并且告知被告人此时不是必须答辩。裁判法官还应告知被告人,他所作的陈述将作为证据向高等法院的法庭提供。告知后应对被告人作出保释或者还押的决定。裁判法官认定控诉方提供的“表面证据”不充分或者根本不能成立的,立即释放被告人。预先审查阶段的释放决定不是无罪判决,因而检察官可以就这次指控的罪行对这名被告人重新指控。
  在预先审查庭上,被告人自愿认罪时,裁判法官有权接受认罪或者拒绝接受。拒绝接受认罪的,应当继续进行调查。接受认罪的,裁判法官应当听取主控官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的陈述,并且再次向被告人说明指控的罪行。裁判法官认定被告人的认罪是令人满意的,可将案件连同记录等材料移送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大法官接受并审阅案件及记录等材料后,支持裁判法官的意见时,即可不经审理而直接作出判决。高等法院大法官不支持时,或者由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视为被告人没有认罪而将案件发还裁判法官,令其继续进行预先审查。
  此外,必须说明,预先审查不是公诉程序的必经程序。当案件尚未移送高等法院原讼庭以前,被告人在裁判法院就可以选择不预先审查,这样,案件就直接由高等法院原讼庭审判了。
  2.高等法院的陪审制。
  高等法院原讼庭正式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但大法官认为必要时可由9人组成。
  陪审团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21岁以上、60岁以下的成年人;神智健全;非聋、盲人;香港居民;英文程度足以听懂庭审时的情形。政府雇员免除其任陪审员的义务。
  陪审团名单的产生过程是:首先将所有预备陪审员的名字置入抽签箱内,待组成陪审团时,由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抽出一批预备陪审员的名字,然后召请被抽中名字的人士到院,最后再次抽签决定那几位人士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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