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

  二、香港刑事诉讼原则和保释制度
  (一)香港刑事诉讼原则
  香港吸收了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并且结合本地情况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适应国际潮流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
  香港刑事诉讼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各项:司法独立;审判公正;在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公开审判;及时审判;禁止非法逮捕、拘禁;对错误判决或非法拘捕的受害人实行赔偿;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保障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人同等机会出庭并受询问;不得强迫被告人作不利于己的证言和自认有罪;有罪证明必须达到无合理疑点;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本方无罪的责任;不得就同一罪名再次审判。
  香港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原则,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以司法独立为例。香港法学界、司法界人士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论述和理解全面、深刻。他们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法官行使司法权独立,法律是法官进行刑事诉讼的唯一依据,别无其他。每位法官不论职位高低,对他承办的案件,拥有依法独立处理权,他没有义务向行政官员和立法机构报告工作,也没有义务向上级法院的法官请求指示。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得就某件案件如何审判向下级法院主审法官发布指令,即使发布了这种指令,下级主审法官有权拒绝服从。上诉审法院的法官只有权受理依据法定的上诉程序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且只是依据法律才可作出维持、变更或推翻原裁判的裁决。
  可以认为,香港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这种理解是基于“法律至高无上”及“法官是司法的权威”两个观念的结合。一是必须承认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判、决定具有极大的严肃性和约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推翻。二是必须承认法官(不论职位高低)在依法行使司法权时的绝对权威地位。关于法律和法官权威性的观念和论述是贯彻实施司法独立原则的思想和理论保障。
  为保障法官的绝对地位,香港实行了以下的制度:
  1.“法官不可更换制”。一旦某位法官着手办理某件案件后,其他法官就不得插手,当事人也不得要求更换。
  2.严格的任免制。香港的首席大法官、上诉法庭大法官及高等法院大法官均由总督遵照英国女王训令,根据《英皇制诰》的规定委任。地方法院法官由总督以加盖公玺的委任状及授权令委任。裁判法官、审裁处的司法官员则由首席大法官根据总督授权,以加盖公玺的授权令委任。
  在任命任何法院的司法官员以前,当局必须首先向一个独立的法定组织——“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征询意见。这是法官任命的必经程序。
  在法官接受任命后至退休年龄前的任期内不得对其调动、免职。由于身体或精神疾病丧失能力的,或者由于行为不检而予以免职的,必须由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向英国女皇提议并经英女皇批准。对裁判法官、审裁官及最高法院助理司法常务官的免职,不续聘用,因公众利益而强令退休,或因行为不检而予革职的,一般在征询“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意见后由香港政府决定。
  3.为了维护法庭和法官的威严和权威,刑法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凡是藐视法庭和妨碍公正司法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并应予惩罚。政府官员、议员等人实施了藐视法庭罪与庶民一样,法官均可治罪科刑。
  (二)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为了贯彻实施刑事诉讼的各项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下列各项诉讼权利:
  1.被捕人、被拘押人有权提起诉讼;
  2.被告人有权接受有管辖权的、独立并公正的法庭的审判;
  3.被告人有权接受公平、公开、迅速的审判;
  4.被告人在被判有罪以前被视为无罪,在法庭上有权沉默;
  5.被告人有权迅速知道被控罪行的性质和理由;
  6.被告人有权得到为准备辩护所需的合理时间;
  7.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8.被告人享有出庭受审权;
  9.被告人享有其与律师通讯的保密权;
  10.被告人享有召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11.被告人享有向控诉方证人质问的权利;
  12.被告人享有要求翻译员翻译的权利;
  13.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14.被告人在等候庭审(指初审的庭审)或上诉期间,享有申请保释权。
  被告人享有的许多诉讼权利,必须首先由被告方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法庭认为申请不超越合理范围时方可行使。
  (三)香港刑事诉讼中的保释制度
  香港刑事诉讼中的保释制度有金钱担保、保人担保和本人具结担保三种。拥有准予保释权的官员有警官和裁判法官。他们行使准保权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各不相同,以下分别予以论述。
  1.警官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准保权:
  (1)对被捕人的保释。
  逮捕后的被捕人,向警官承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法庭到案受审并且立即缴付一定金额的保释金的,警官一般准予保释。被保释人于指定日期、时间到庭受审的,则发还其已缴付的保释金。如果被保释人未按时到庭的,裁判法官可以下令没收其缴付的保释金,也可以签署拘捕令,由警官执行。
  (2)对被侦查人的保释。
  案件需要延长侦查时间时,侦查官可以对被侦查人适用保释,但以被侦查人承诺必须在指定日期、时间到达指定的警署为条件。侦查阶段实行的保释有金钱担保、保人担保和具结担保三种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