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日益发达的今天,许多国家越来越大力弘扬通过非司法方式实现正义,私力救济不可忽视。私力救济不但现今广泛存在,未来仍将持续。按马列经典作家论述,在人类发展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将消亡,纠纷解决将主要依靠私人交涉即合作型私力救济。因此,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私力救济就长期、一直且永远存在。有必要认真对待私力救济,以及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
二
关于正义,人们发展了无数精致理论。柏拉图强调正义是最高美德、秩序之善、各人得其所应得,西塞罗、乌尔比安、格老秀斯有类似主张。《法学阶梯》视正义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21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的平等性,葛德文、22哈特、23弗兰克纳、24德沃金等也主张正义即平等。阿奎那视正义为“共同幸福”,凯尔森认为正义是社会幸福。25霍布斯强调正义即“安全”。洛克、卢梭、康德、斯宾塞、杰斐逊强调正义即“自由”。休谟关注功利正义,将正义视为人类为应付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是一种使人快乐和赞许之德。26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提出了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差别原则与机会公正平等原则。
但对大多数研究正义的学者来说,都倾向于空谈抽象的正义原则。正义实现是具体、现实、个性和充满搏斗的。它首先并不是高深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对个体而言,没有获得正义也许就无法(正常)生存。我怀疑正义的实践是否需正义理论为指导,事实上正义理论的主要功能不过是给人们智识的愉悦。在大多数情境下,只依直觉便可接近正义,这就是所谓的正义感,正义感无需任何理论支持。建构宏大正义理论的人在生活中并不一定正义,象一位民间收债人或私人侦探却可能“盗亦有道”。我曾考察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民间收债人陈鸿强自1989年开始收债,接受事务基本在法院受案范围内,金额高至百万小至几千元,货款、借款、租金纠纷占绝大部分,当事人一般在本地。陈不预收费用,追债成功后通常按实际追到金额四成收费。收债结果,和解终结占70%以上,强制收债低于5%,无法追收占25%。陈对业务有选择性,从不乱来,实施收债也有一定规则,以磋商为主,如威慑不起作用,则选择放弃。14年来陈收债近300宗,既没有受到国家干预,也未遭报复。陈鸿强民间收债个案展现了一种司法程序的替代物,这种私力救济机制几乎是一项颇令人满意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且华南这个城市的民间收债经长期演化形成了一定的习惯和规范,导向了没有法律的秩序。27法律制度有时也利用这种正义感,如陪审制度的正义性28就在于有时通过直觉和朴素的正义感判断案件事实胜于理性推断。正义与正义感也相互关联,正义理论无论如何抽象复杂,也不过是对最直觉的正义感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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