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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私力救济实现正义——兼论报应正义

  第三,尽管在绝大多数人看来,私力救济是一种落后、不文明、应抑制和抛弃的纠纷解决方式,10“所有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社会权力的垄断者,其首要行为都是禁止人们实施自力救济”11,但私力救济对纠纷解决、实现正义的作用不可忽视。私力救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在国家和法院出现前,人们完全依靠私力救济解决纠纷。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两者既相互对立,也交错互补。初民社会以私力救济为常态,人类学对此提供了大量证据。古代社会,如巴比伦,公力救济开始产生,但私力救济仍为纠纷解决主要方式,且公力救济融汇了大量私力救济的因素。《汉谟拉比法典》一是规定自由民特定情形下有权实行私力救济,如法典第21、25、129条;二是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法则,以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为主要救济手段,如法典第196条、197、198、200、205条。希腊时代私力救济盛行,罗马时代公力救济渐占重要地位,罗马诉讼程序从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到非常程序的发展,就是一部从私力救济走向公力救济、从私力救济占重要地位到比较完全的公力救济的发展史。12日耳曼人多以私力救济解决纠纷,复仇盛行且发展了一定的规则,后渐为赔偿金替代。13法兰克王国至《萨利克法典》颁布时复仇之风才相对受抑制,查理大帝颁布大旦法令才明令禁止。决斗在中世纪普遍采用,事实上它是印欧语系各民族的古老风俗,希腊已有决斗习尚,罗马以角斗闻名,当事人不服判决还可与法官决斗。在凯撒和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盛行决斗,后演变为诉讼制度,《萨克森法典》(约1230年)详细记载了决斗规则。决斗是“为满足复仇心理而创造出来的”14,虽属司法决斗,但更接近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不仅是早期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和正义实现方式,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且不论交涉这种和平的私力救济形式,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15英国1997-1998年一项实证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non-trivial)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尽管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最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对审判公正缺乏充分信心。16美国亦有类似特征,17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纠纷的典型反应。18被广泛认同为诉讼爆炸的英美皆如此,何况以厌讼文化自居的中国,也不用说日本的诉讼利用率19了。“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的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20事实上,现代社会绝大部分可司法纠纷是通过非司法方式解决的,其中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更何况能纳入司法机制的社会冲突相当有限,许多纠纷为法院拒之门外。而且,私力救济在一些情形下对权利保障还比公力救济更直接、便利、更具实效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易吸收不满和更贴近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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