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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

  
  二、成本—收益比较
  (一)收益比较
  对纠纷解决,人们首先考虑实效性,尤其是预期收益的实现是否确有保障。在陈鸿强收债个案中,能否追债、能追多少、分多少,债权人可事前预测,收益一般为追到金额的60-90%。即使当事人自行救济,通常也是在权衡双方实力和私力救济成功概率基础上行动的。当事人也会因冲动而私力救济,除以人性解释外,还可理解为当事人追求广义的精神收益——“报”所带来的精神上强烈的快感。私力救济也不尽表现为一时冲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为确保救济实效性,当事人还可能长久等待,积蓄力量,寻找时机,“打有把握之仗”。
  而公力救济不确定因素多,结果难以预测,判决相当程度上不具终局性且执行难。法之生命在于法的实现,执行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自1995年,执行收案绝对数、实际执结案件数和执行未结数逐年增加,案件执结率逐年下降。1996-1999年,年执行收案分别比上年增长23.9%、9.4%、19.2%和15.3%;执结案件分别比上年增加19.8%、2.4%、20.3%和27.3%;未结案件增加更快,1996、1997、1998年分别比上年上升25.3%、39.5%和27.6%;案件执结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5%、6%和0.93%。
   表1:我国法院执行案件情况(1995-2001年)⑤
  年份  执行收案(件) 执结案件(件) 未结案件(件) 执行率 执结标的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比例
  1995  1337168      87.92%
  1996  1687790      86.42%
  1997  1847020 1727439 420542 80.42%
  1998  2201816 2078038 536338 79.49%  63.56%
  1999  2597258 2645341 487963 84.5%  71.12%
  2000  2615079 2639066 463976  85%  68.32%
  2001  2514634 2541595    84.8%  67.86%
  颇有意味的是,重建司法信心诉诸的却是法治外手段。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认真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此后不久,按官方表达,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执行收案至2000年增速放缓,与上年基本持平,2001年开始下降,未结案1999年就开始下降。法院执行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⑥从统计上看,我国案件执行率在80%左右,执结标的金额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比例在63%至72%区间。但统计的技术性操作⑦明显是个问题,执行率的概念也并非判决切实执行的比率,而指执结率。我对广东、湖北、贵州三个中级法院的调查表明:三个法院执行率都在80%以上,但其中执行终结、执行中止和实际执行大致“三三开”,切实执行到位的只占1/3强。执行难仍然是困扰司法和社会的难题。
  公力救济实效性欠缺导致更多人寻求私力救济。如陈鸿强追收的债务中至少5宗曾取得判决,但长期无法执行,陈协助“执行”判决。2002年11月,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一起三年未执行的案件,私人侦探十余天就令执行落实,⑧这一对比令人深思。债务人欠债不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法院威慑无效。而有些情形下,私力救济却能以其实效性和高效率实现权利,对债务人构成有效控制。上述事件清晰体现了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实效性的对比。当然,实效性也是私力救济面临的问题。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前通常会考虑私力救济,只有不能凑效、预期缺乏效用、成本过高或风险太大,当事人才会选择其他。总之,为什么私力救济,正如为什么公力救济一样,与行为人追求收益最大化和救济实效性密切相关。
  (二)成本比较
  私力救济可视为当事人依私人力量的合意或强制交易,其自行或借助他人实施救济将耗费成本。私人有充分的成本最小化动机,若交易成本超过公力救济成本则会选择公力救济。若实施强制,私人还面临错误成本——因可能违法而产生的负成本。但许多私力救济并不明显违法,而只在法律边缘,陈鸿强收债就是这样。即便违法,被发现的概率也不大,否则一位理性行动者在计算利害后就不太可能诉诸私力救济。当然有人属风险偏好者,愿为更大利益冒更大风险。
  公力救济成本指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耗费的人、财、物力的总和,包括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法院司法成本。当事人的成本涉及经济、时间、人力、机会、伦理、错误成本等。时间成本可用诉讼期间衡量。人力成本指因诉讼耗费的精力,包括心理成本如诉讼产生的压力。机会成本指诉讼导致的机会损失。伦理成本指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招致的负面评价,如名誉损失。错误成本如败诉风险、从事不当行为的消极后果等。败诉者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损失了诉讼成本,并导致心理愤怒。若试图反败为胜,则需进一步投入成本,并冒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经济成本主要包括:法院收费;代理费;诉讼辅助费(如差旅费);其他费用(如灰色费用)。还有间接成本,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总体上我国诉讼成本较高系不争的事实。⑨诉讼成本只有小部分理论上可从败诉方补偿,但还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实践中诉讼费由原告预缴,法院通常判败诉方将应负诉讼费径付原告,而不直接退还胜诉原告预缴的诉讼费。因为若法院先退费再向败诉方收取,也很可能收不到,法院不愿承担这种利益损失和权威削弱的风险。寻求公力救济旨在期待法院保护,判决却连预缴诉讼费也由败诉方径付,旧帐未结又添新债,似有鼓励私力救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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