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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法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我国专利法的对外作用,有哪些国际上的共同作法值得我们进一步考虑呢?首先,我认为是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问题。参加这个公约,可以免去我们同外国一个个订立双边专利申请或专利保护协定的麻烦,也有利于我国的发明在更多的国家受到保护。其次,是加强专利司法的问题。如果只有一部较好的专利法,但实施工作跟不上,尤其是对侵权的制裁,权利冲突的解决跟不上,则没有实际上的有效保护,外国先进技术的占有人对于是否来我国申请专利还难以下决心。
  三、版权法
  在前面与专利法的对比中,实际已得出“版权法的作用是侧重对内”的结论,但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我国始终没有颁布过版权法,这里讲到我国版权法的对内对外作用时,只能讲它将要起的作用了。
  版权与专利、商标不同的主要一点是:在大多数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里,版权的获得并不需要在,行政机关履行什么手续。只要作品一旦创作成功(在有些国家是一旦发表)即享有版权。维护这种权利,比维护专利权及商标权都更困难,因此,版权的国际保护也更困难。同时,版权保护方式在各国并不象专利法那样趋向统一,反倒是趋向于保持各国自己的特有内容,即趋向于“分道扬镳”。法国早在上一世纪就第一个宣布对外国作品无条件地单方面给予保护,而它的现行版权法却从这种“国际化”道路上退了回来:要求在“互惠”原则下保护外国作品了。美国原定于1982年失效的版权法中的“印制条款”(即前面讲过的保护作品的附加条件),到期时却又再延长了四年;苏联至今不保护已发表的作品的“广播权”;国际性版权保护上也要分别产生出两个差异较大的公约,才能把多数国家带到版权国际保护中。这些都说明了多数国家首先强调的是版权法对内作用的一面,认为版权法在国际交往上的作用必须服从对内的作用。
  版权法对内的作用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本国的文化教育。它的这种作用,有时却以“对外”的形式表现出来。不过它不象专利法那样,通过保护专利权以吸引外国先进技术,而是正相反:通过保护外国人的版权而防止外国作品涌进来。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学家发现: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对发达国家的作品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而且对于两个国际版权公约中“优待”发展中国家的强制许可证颁发权也很少行使。 他们认为这反映出发展中国家的法学工作者及立法机关接受了西方传统的版权观念。我却认为这里反映出的是另一个问题:发展中国家重视了本民族文化的发展,并认识到这种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防止外国作品充斥本国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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