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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法

  我国专利法中采取了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中共有的程序和有关的国际惯例,使我国专利法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它对外的作用。从审查程序上讲,国际上的专利制度可以分为不审查制(即注册制),部分审查制和完全审查制三种。实行最后一种制度的国家居多,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这种制度。不同申请人就同一项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时,如何确定谁享有优先权?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上分为先发明者获优先权与先申请者获优先权两种制度。实行后一种制度的国家占大多数,我国专利法也采用了它。从专利保护形式上讲,国际上分为发明证书与专利并行的“双轨制”和仅仅授予专利的单一制.实行后一种制度的国家占大多数,我国也采用了它。
  近年来,许多国家修改了或准备修改自己的专利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与多数国家相一致,保证专利法的对外作用。例如过去实行不审查制的国家(法国、西班牙等等),大都已改变成了审查制或部分审查制;以“先发明获优先权”为传统制度的美国,正在考虑改为先申请获优先权;曾经实行“双轨制”的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都已经改成了单一制。英国1977年修订专利法时,把原先要求的“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为的是与大多数国家相一致;联邦德国1980年修订专利法时,第一次承认了独占许可证的合法性,也是由于在国际上这种许可证作为利用专利的形式已越来越重要。如此等等,都可以看到专利法的对外作用的重要。
  就我国专利法的对内作用来讲,它是与多数外国不相同的。在我国国内,保护专利权不是专利法的目的,推广专利技术才是目的。这不是与传统中“专利”的概念正相反吗?确实,对内来讲,我国专利法不仅产生了专利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限制了这种专利权。我国将推广专利技术的酌定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这在外国(双轨制国家除外)是很少见到的。同时,也正是为了保证专利法对外的作用(即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不致因此被减弱,可以被推广的专利,仅仅限于我国企业和我国国民所获得的专利。这样一来,外国专利权人实际享有了高于国民待遇的权利,所以不会因担心我们“一家引进,百家共享”而不敢向我国出口先进技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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