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专利法
在当初讨论我国是否需要制定
专利法时,就已经涉及到
专利法对内与对外的作用问题.同意立法的意见中,有人侧重于论述它对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往的作用,尤其对引进新技术的作用;有人则侧重讲它对于管理国内技术及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不错,
专利法颁布后,它将兼有这两方面的作用。但是,哪个为主呢?
我认为我国专利法的主要作用是对外的,从它产生的背景和它的内容里,都可以看出这一点(这在后面将要详谈)。不仅如此,我还认为现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本国的
专利法的作用,也主要是对外的。后面这一点,可以从国际上的
专利法与版权法的对比中,明显地看到。
专利法与版权法产生之始,都以保护本国国民的专有权为主要目的。这主要反映在它们所具有的“严格的地域性”上:专利权也罢、版权也罢,都仅仅在其依法产生的那个国家内才有效;一越出国境,这些专有权就得不到任何承认了。但随着世界市场的扩大,国际交往的发展,
专利法的作用与版权法的作用的侧重点,就开始向不同方向变化了。以美国为例,它的第一部
专利法与第一部版权法同是在1790年颁布的;
专利法中为外国人在美国提供专利保护,开始于1836年,而版权法中为外国人的作品提供保护却始于1891年。版权涉外保护不仅比专利迟了半个多世纪,而且还附加了“必须把作品拿到美国或加拿大印制”这个额外条件。这反映出美国在保护外国人的专利权方面比保护外国作者的版权要积极得多。人们知道,一个国家要参加保护某种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就必须相应地调整其国内法,使之在国际保护中发挥它的应有作用。美国在上一世纪末就参加了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而直到本世纪五十年代它才参加了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这也说明它在发挥
专利法的对外作用方面。比发挥版权法的对外作用要积极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