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督察专员机构,由一名专员和少数几名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员的人选,除要求具有法律与新闻知识和经验外,特别强调其人品要取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信赖。为此规定其产生程序,先要经瑞典律师协会主席、新闻协作局主席和一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三个人组成的委员会提名,然后由瑞典新闻界设立的一个基金会加以聘请。督察专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薪金、服务项目、权限等,都是通过缔结契约形式具体商定的。契约届满可以继聘也可以解聘。
新闻督察专员的职责,根据规定,主要是构通各界同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联系,监督实施新闻道德行为准则,促进新闻业的发展。新闻督察专员的日常活动,除接待公众的有关询问外,主要是受理控诉案和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规定,每个公民、团体都可以对违反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向新闻督察专员提出控诉。新闻督察专员也可以通过审阅报刊新闻报导与文章,发现重大违反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主动进行调查。据统计,达几年控诉案平均每年有400多件,主动调查的案件每年平均有20余件。这些案件比较多的是涉及损毁名誉和侵犯个人私生活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瑞典的刑事政策和新闻道德强调,对于罪犯应着眼于他将来自新以后的问题,而不应只着眼于对他现在的惩罚。因此,在有关的新闻报导中,不仅对嫌疑犯不得点名,就是对被定罪的人也不可轻易点名,除非是公共利益绝对需要者。还有,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原则,新闻道德行为准则强调,对于可能构成侵犯个人私生活的新闻,严禁报导,除非公共利益绝对要求者外。但是在实践上,由于报刊为了适合低级趣味的需要竞相刊载暴力新闻、黄色新闻、内幕新闻、加上各种利益集团间的相互斗争,因此,经常发生所谓报刊损毁名誉、侵犯个人私生活的争执。新闻督察专员受理的控诉案或主动调查的案件,相当一部分也就是上述这些争执。新闻督察专员对争执案的处理,通常有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对于问题太小或根据不足者,就不予受理,予以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受害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新闻理事会提出申诉;二是明显背离新闻道德准则,又不复杂的案件,新闻督察专员就直接予以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满者,可向新闻理事会提出申诉;三是问题重大和根据合理的案件,新闻督察专员便将该案连同调查材料(包括报刊主编的意见)和专员本人的意见,一并提交给新闻理事会审理。
新闻理事会现由六人组成,共中一名为法官任主席,其余的是全国新闻俱乐部、记者联合会和新闻出版者协会的各一名代表,以及二名与新闻界没有关系的公众代表。他们任期均二年,连选连任。新闻理事会主要审理不满新闻督察专员裁决的或专员提交上来的案件。它审理案件的方式是书面审理,不举行听证会。审理时。被告的报刊的代表可以出席。新闻理事会同新闻督察专员一样,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就是发表一项意见声明,批评失职的报刊。受批评的有关报列,必须及时地把该意见声明在该报刊的显著版面上全文刊载,以示恢复受害者的名誉。此外受批评的报刊还要交纳一定的行政罚金。这些罚金是上交给上述新闻界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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