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委派的监督专员
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增强行政对社会的控制,瑞典政府在最近三十年来设置了许多专门监督机构,委派了许多督察专员。如1954年创立的反托拉斯督察专员机构(其职责在于保证实施反托拉斯法,以促进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经济竞争)和在1980年建立的男女平权督察专员机构(其职责是在就业等领域内,监督实行男女平权)等。在政府设置的督察专员机构中,规模和响影最大的为消费者督察专员机构,它是1970年设置的。这个机构于1976年同中央关于消费者问题的独立管理机构——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合并,成为一套机构两个牌子,消费者督察专员同时兼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秘书长。该委员会的管理局,是由三名消费者和工资劳动者的代表、二名厂商代表、二名政党代表、一名地方当局代表、二名本委员会的职员代表同秘书长(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组成的、领导整个委员会的活动。实际上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委派的秘书长(即消费者督察专员),他是管理局的当然主席。在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属下设有清费者督察专员秘书处、公众控诉局、观察与商议局,以及技术管理和情报等若干局。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的职责,据规定,主要是保证实施市场买卖法和禁止不公正的契约条款法,增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们认为在市场买卖活动中,商品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通常都是经过特别训练专职的,而且往往是有组织的,因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消费者则通常是外行的,没有组织的,因而常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设置相应的机构来增强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在市场买卖中免遭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的损害。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行使其职责的方式很多,主要是:通过同有关厂商谈判,制定有关买卖活动、生产计划、签定契约的指导方针,监督厂商遵守法律和有关指导方针以及检验和评价商品等。一旦发现商品有害,或性能不良,或服务恶劣,或欺骗性广告,或买卖不公正,或契约条款不合理等,便由观察与商议等有关局进行调查,同有关厂商谈判,消除上述危害或缺陷。如果谈判不成便把问题提交消费者督察专员秘书处处理。消费者督察专员,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有关厂商颁布禁止命令,如禁止某种形式的买卖活动,或禁止出售或出租某种不合格的商品,或停止执行某些不合理的契约条款,或禁止宣传某种名不符实的广告等。消费者督察专员还有权命令有关厂商,在其商品的包装上说明特别使用办法等。对上述命令如果有关厂商抗拒执行,消费者督察专员可以公诉人的身份,向市场法院对该厂商提起追诉市场法院是由法官同消费者、工资劳动者和厂商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一个特别裁判所,专门管辖因违反市场买卖法、禁止不公平契约条款法和反托拉斯法而引起的诉讼案。市场法院裁决的形式比较特殊,它是先对有关厂商发出一道禁令,禁止其从事某种违法的活动,如果它还不执行禁令,才科以罚金。拒不执行消费者督察专员和市场法院命令的厂商,也可以由国家检察官在普通法院对它提起追诉。如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有意奸诈者,普通法院可予以判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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