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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受理控诉是督察专员最主要的一种督察方式和手段。按规定,任何瑞典公民甚至外籍人,不论共住在瑞典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对瑞典行政部门和法院及其官员有抱怨,都可以向督察专员提出控诉。议会议员也把他们收到的控诉案转给督察专员处理。监狱的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或共它法定部门拘留的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督察专员寄送秘密控诉书,不受任何限制。控诉必须是书面的,在视察中向专员提出的口头控诉除外,不会书写的,督察专员的工作人员可代为书写。控诉不收费,匿名控诉不受理,控诉案件的时限为两年,超过者,除非有特别理由,并且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否则不予受理。在六十年代控诉案每年约1000—2000件,近十年来控诉案急剧增加,每年约3000余件。如1977年、1978年和1979年,分别为3039件、3171件和3145件。但是督察专员并不是对所有控诉案不加区别一律予以受理,实际上相当部分控诉案(近几年来平均占43.75%),因管辖权不符,或缺乏根据等予以驳回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受理控诉案就是进行调查。其程序同主动调查雷同。一般案件,通常在六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少数重大案件可能要长达一、二年才结案。
  主动调查的案件和受理的控诉案件,其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从政府官员接受私商的馈赠出国考察、法官拖延审判、吆喝当事人、警官对外国使节警卫不周、非法捕人、值勤佩带含有政治性的胸章到军官虐待士兵、监狱生活条件恶劣、福利部门不关心儿童、老人等等。经过调查审理,对于确有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官员,议会督察司法专员不能直接做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更不能作出刑事判决,他只能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忠告或批评,或要求有关当局予以停职或撤职等纪律处分,或在法院提起公诉。在后面的一种情况下,督察专员可以自己作为公诉人,也可以由他的下属或国家公诉人作为他的代表在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以重大案件为限。实际上建议纪律处分和追诉的案件很少。如1979年6月至1980年7月,共收到控诉案2990件,驳回的1205件,转交其他机关处理的37件,调查后不予以批评的1391件,给予忠告或批评的351件,建议纪律处分或追诉的仅6件。在1979年6月至1980年7月,在督察专员主动调查的100件中,不予批评的33件,给予忠告或批评的66件,向议会建议的1件。可见,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的权力,主要在于督察,具体处理权力有限。但由于他的处理决定和呈送议会的年度报告,常为报刊详细登载,因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道义上的压力,这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官吏起到了一种威慑的作用。此外,他经常向政府和议会进行建议,也起到了一种补救法制漏洞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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