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进一步要指出的是,EC对区域内权益外溢的“慷慨”作风与EC作为WTO成员国就同样问题的保留做法反映了区域性经济组织和全球性经济组织在实现经济一体化取向上的差异。霍特曼指出,WTO给予的利益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成员国数量的增加将令条约的效益实现最大化。GATT缔约国在双边条约中对多边条约利益的保留便在事实上增强了第三国加入GATT的动机。随着缔约国数目的急剧扩大,世界上几乎所有贸易国都加入到其中,从而乌拉圭回合谈判采用“一揽子”交易的方式以提高谈判效率就成为切实可行的做法。EC作为区域经济组织结盟的动机是为了在较小范围内推行贸易自由化。这种区域性的贸易安排显然可以促成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减少它们相互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加快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另一方面,EC的“慷慨”是有选择的,只有对其经济扩张或政治安全有利的国家才有资格享受EC给予的特惠待遇,这就造成了对其他交易对象的歧视待遇,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之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往往会变成成员国推选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EC往往通过更加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反倾销、保障措施规则等非关税壁垒对非特惠的第三国进行制裁,以阻碍其产品进口)造成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歧视。而这些公开的特惠安排和或明或暗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可能会从根本上否定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主张。
【注释】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欧洲共同体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称,狭义的欧洲共同体仅指其中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本文使用的是狭义的欧洲共同体概念。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6页至第57页。 同注,参见第71页。 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92页。 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英):《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刘平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65 其第3条规定:为了达到前条所述的目标,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时机,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2)建立对待第三方国家的共同关税率和共同的贸易政策。…… 参见刘红星:《欧共体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月,第178页。 见EFTA《斯德哥尔摩公约》:创始成员国决定在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尽快地建立起消除贸易壁垒的多边联盟和促进更为密切的经济合作。 同注8,第179页。 比如EC与中国于1985年签订的《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双方在相互贸易关系中在下列方面(其范围与GATT第1条第1款基本一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全国政协外事局编:《经济全球化的二十个问题》,中国文史出版社,2001年2月,第146页。 比如,西欧国家在各自边界上对过境车辆繁琐的检查手续引发了1983年-1984年欧洲卡车司机罢工事件。 ] 资料来源: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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