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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条款权益外溢的产生及对策解析——对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认识

  (2) 外交政策与国家安全:地中海周边国家对于EC而言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主要的是在地区安全上的考虑。这些国家历史上就是EC很多国家的殖民地或受保护国,相互之间存在广泛的历史与社会关系。在地理上这些国家紧邻欧洲,是欧洲大陆与海外联系的必经之路。所以保证该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是EC的根本要求。EC出于地缘政治考虑给予优惠待遇的对象还有东欧国家。80年代中期以前,虽然EC表示欲与东欧国家及苏联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但是意识形态的冲突使得双方没有往来,结果东欧在金字塔中处于最底层。苏联解体后,EC又采取主动,与东欧各国包括俄罗斯签订双边了协定,使得这些国家在金字塔中的地位至少上升至地中海周边国家之上。[10]有学者指出,EC这一贸易政策不仅开辟了具有重大潜力的新市场,而且“将剧变后的仍处于动荡中的广大东欧国家紧紧吸引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周围,使它们不仅与其原盟主——前苏联——俄罗斯分离,而且使欧洲经济共同体在重建冷战后的欧洲新秩序之领导权的争夺中独占鳌头”。
  EC基于经济、政治等因素的考虑,有选择地把区域内优惠安排扩大适用的做法,其结果却是:与EC仅有协定关系(无论是基于双边协定还是多边条约)的国家处于EC贸易待遇金字塔体系的最底层,实际享受的是最差的贸易待遇。这也就能够解释,为何EC不吝于在与第三签订的双边条约中规定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11]但是这种待遇较之与EC有优惠关系的其他国家,却处在最低的水平。也就是说,双边最惠国条款产生的多边条约权益外溢的效应在这里毫无意义。
  至于在EC内部,由于各个成员国在具体的经济部门上的差异,事实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比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在加入时获得了EC根据“地中海一体化计划”所提供的区域发展基金,以帮助它们与同盟内经济强国进行更加严峻的竞争和给予一定的补偿。 显然,这种发展基金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财政支持,也保证了EC一体化机制的有效运行。 这种情况在WTO也同样存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几个贸易大国签署了包括《反倾销守则》《海关估价守则》在内的9项“守则”,为了保证自己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守则签约国表示出了反对其他缔约国搭便车的态度。 美国国会在1979年贸易协定法里即规定,只有其本身适用守则规定(反补贴守则、贸易技术壁垒和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才有资格获得守则的待遇。到了乌拉圭回合谈判,WTO采用“一揽子”交易的方式使得所有成员国都成为这些守则的“签约方”,给守则权益是否予以保留的争论划下了句号,从而消除了GATT法律规则城适用上的“法律迷宫”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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