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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条款权益外溢的产生及对策解析——对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一种认识

  可见,从总体上看:在GATT多边机制下,虽然该多边条约自身没有就权益外溢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限制免费搭车(包括第三国的搭便车和内部成员搭便车)的态度,无论是在多边组织内部还是在成员国与第三国的关系上都是通行的做法。
  (二)EC对第三国的差别待遇原则及对最惠国待遇的影响
  EC是世界上典型的区域化国际经济组织,根据其基础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罗马),EC代表各成员国对外实行统一的贸易政策。[7]EC管理其对外贸易关系最直接的法律形式就是与第三国订立双边贸易协定。这些双边协定数目众多,并且内容迥异,有学者将EC给第三国的协定贸易待遇形象地描述为一种“复杂的多层次的差别待遇金字塔体系”。[8]在这个体系中,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通过与EC签定的双边优惠贸易协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到了90年代双方又签定了欧洲经济区协定(1992年),EFTA成员因而享受到了EC内部基本上所有的优惠待遇,从而完成了从双边优惠关系到最后区域一体化的融合过程。第二层次是洛美公约的签约国,它们可以享受全部工业品和大部分农业品的零关税;第三层次是根据联系协定享受全部出口工业品零关税和部分农业品低关税优惠待遇的地中海周边国家;然后是不存在双边联系协定的亚洲、拉丁美洲其他发展中国家,根据与EC的贸易与合作协定享受相互的最惠国待遇(比如EC与孟加拉国于1976年签订的《贸易合作协定》,EC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与合作协定》(1985年5月20日)也属于此类)。再下面是GATT缔约国基于条约享有的最惠国待遇,处于金字塔最底层的则是前苏联、东欧等国营贸易国家,长期以来受到EC的歧视待遇。
  纵观这个体系可知,EC通过与其在地理或者经济结构上有联系的广大国家签订不同层次的双边贸易条约,事实上是把EC内部的优惠安排有选择地逐步向外部推广,使区域外关系向区域内关系转化。而EC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泛欧洲自由贸易区”与“欧洲——地中海和平稳定区”。EC将区域内优惠安排有选择地给予第三国的政策,这种选择性的考虑因素包括:
  (1) 经济因素:处于第二层次的洛美公约签字国构成的非加太经济贸易圈则是欧洲经济的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市场,是EC全球竞争优势的基础。因此给予它们单方面的特惠待遇,根本目的在于保证EC的经济稳定和强大的国际竞争能力。而处于第三层次的地中海周边国家与EC相互之间在贸易、投资、移民及环境方面具有密切的依赖关系。而处于金字塔中下层的亚洲与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即不属于EC传统势力范围,其在贸易上的依赖关系也远不如前述国家那么密切。这些国家事实上也从未成为EC的贸易政策重点,EC仅与它们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协定。至于EFTA成员国,它们历来与EC成员国存在紧密的贸易网络和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其无论在地理位置还是经济利益方面与EC国家都息息相关。虽然EFTA的成立为的是与EC这个庞然大物相抗衡,以免受到歧视性待遇。但是EFTA与EC一样需要统一的欧洲大自由市场,因此更加期待与EC的合作。[9]也正是这两个区域组织的同质性和共同利益使得EC的区域优惠待遇几乎完全扩张到EFTA。不同于前者之间的贸易依赖——合作关系的是,EC与上述之外的GATT其他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是贸易依赖——竞争的关系。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关系使EC与它们很难形成合作协定关系。结果这些WTO成员国只能处于金字塔结构的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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