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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刍议

  (3)影响力(effect):“工作定义”第一次指出,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不仅要拥有特权,而且企业在购销活动中要能影响货物进出口的水平或流向。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影响的存在,国家垄断产品贸易活动才会产生贸易扭曲的后果,也使得这类活动成为受到GATT/WTO规则约束的五种基本贸易壁垒之一。所以这也成为认定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主要标准。归根结蒂,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影响能力反映的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密切联系。事实上,GATT/WTO的相关工作组为了为了方便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审议和监督,于1998年7月公布了一份例示清单,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类型,及这些企业从事的有关活动的类型加以罗列。但是正如工作组在文件中明确表示的,清单虽然尽可能的罗列种种关系和行为,但是远没有列举穷尽。[7]
  三.有关“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译名的争议与评析
  GATT(1994)的中文译本里,“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一直译作“国营贸易企业”[10]。中国《加入议定书》等官方法律文件[11]也都采用了“国营贸易(企业)”的说法。国内法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对“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的称呼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国营贸易(企业)”:例如,程宝库在文中认为“WTO中存在国营贸易的概念,为防止国营贸易扰乱世界市场,GATT第17条专门确立了国营贸易行为规则。”[12]
  (2) “经营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单位)”:李双元教授在其介绍世贸组织的论著中,使用的就是“国家专控产品制度”的概念。赵维田教授最初也采用这种说法:“现在流行的汉译本中,把第17条的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译作‘国营贸易企业’不够准确,……按其本意译作‘经营国家专控产品贸易的单位’较切合”。[13]
  (3) “国家垄断贸易”或称“国家垄断经营 ” :赵维田表示,自己曾将GATT第17条译作“国家专控产品的贸易单位”,现在看来,似乎脱离外语‘State Trading’太远了些,故而在本文中力求兼顾直译与意译两方面,译作‘经办国家垄断贸易的企业或单位’”。无独有偶,经济学界学者也有使用这个概念的。而早几年的一些出版物中也能找到这样的说法。[14]
  (4) “国家贸易”: 约翰·H·杰克逊的中文论著中提到,“GATT第17条涉及国家贸易企业的问题,但是,该条款并非十分严格。”[15]
  究竟哪一个称呼更为贴切呢?有人会说,既然官方的法律文件已经作了统一规定,都把“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称作“国营贸易企业”,那么该称呼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学界的争议因而没有什么意义。笔者要指出的是,官方的称法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表示这就是最佳的选择。首先,学界的说法不一说明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国家出于政策考虑,往往根据需要作出选择。因此进行探讨仍有必要。
  在我国,“国营贸易”“国营企业”早已有了明确固定的含义。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公有制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角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营企业”“国有企业”逐渐变成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代名词[16],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只是国家经济计划中的一个环节,按照国家给定的计划从事生产,由国家统购统销,进行计划调拨。对外贸易则服从于全国经济计划,由国营贸易企业统一经营,国家实行严格的出口收购和进口拨交制。可见,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长期以来特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区别于民营企业,强调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在市场主导下的GATT/WTO规则中使用“国营(贸易)企业”的概念,显然会引起大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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