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概念刍议
何颖
【关键词】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 GATT第17条 定义
【全文】
引 言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具影响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国之一。众所周知,WTO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和基础的规则,实现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则是其孜孜以追求的目标。有原则就有例外,非市场经济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首先,当今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的经济并不是完全市场导向型的,包括计划经济体制(如朝鲜)和处在市场化过程中的转型经济体制(如中国)。在市场经济中,也存在许多不根据自由市场原则运行的体制,其中就有国家垄断贸易,政府所有的产业等。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17条对国家垄断产品贸易(国内对“State trading”有多种译法,笔者在下面将作进一步论述。本文采以上说法)作了规定,涉及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关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不过长期以来,由于成员国中市场经济体制占有绝对优势,作为例外的国家垄断产品贸易活动未能引起WTO成员足够重视。近年来,中国等长期以来被西方称作“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相继申请加入WTO,这部分规则逐渐引起WTO成员的关注。
一.国家垄断产品贸易的来源
GATT第17条的标题是“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State Trading 在国际贸易领域有其
固有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垄断产品贸易制度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战后欧洲和前英联邦国家(主要指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贸易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国家垄断产品贸易企业的最初形式。国家开始干预经济生活,扶持本国农业及农民。此后,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大危机使得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的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得到认可,国家垄断产品贸易制度也在各国迅速发展,并在危机过后得以保留。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又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手段,产生了相当的消极影响。因而西方国家在起草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把国家垄断产品贸易制度作为和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国际贸易组织腹死胎中没有生效,但是它的主要内容——GATT第17条——却因为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