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交父母或監護人監管;
3. 監督自由(社工跟進);
4. 良好行為保證金;
5. 扣留部分收入或薪金;
6. 送交適當家庭、公立或私立機構管教;
7. 送交公立或私立機構學習或工作;
8. 在半收容制度下交收留中心管教;
9. 心理醫療機構輔導。
六、 澳門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限度
回歸後,澳門特區政府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指導方針,並加強打擊犯罪活動,整體治安環境已大有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郤有上升的趨勢,並越趨年輕化、嚴重化及團體化,尤其盜竊、傷人、搶劫和販毒等犯罪涉及較多。
於2000年7月18 “禁止青少年夜遊”在立法會首次掀起激烈的辯論,雖然最終沒有表決結果,但從辯論情況顯示,大會主流意見認為應檢討完善澳門的青少年法例,並首次建議降低青少年歸責年齡。
到底澳門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呢?直到目前為止,還眾說紛紜,持贊成意見的多為普羅大眾、警察當局和檢察院,持保留態度的則多為社會工作者。
贊成者認為:
1.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2001年5月2日澳門日報,2001年5月29日華僑報)
2. 從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刑事立法,都以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下作為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如中國、德國、意大利、台灣、南韓等。
3. 從澳門的法律規定來看,滿六歲為小學入學年齡,學制六年,小學畢業為十二周歲,中學教育五年或六年,前三年為初中,後二年或三年為高中,對已達到高中一年級文化程度的人作出危害社會的行為,還不負一定的刑事責任是過於寬鬆。
社會工作者則多認為:
1. 目前本澳未有足夠青少年措施,便考慮進行立法降低刑責,效果未必理想;(2001年2月24日華僑報)
2.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使青少年更早地入監獄,不但會被標簽為不良份子,亦會“深造”而變得更壞。(2001年3月11日華僑報)
綜觀上述不同觀點,本人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非解決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就如鄰近的香港,雖然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為七歲,但青少年犯罪並沒有減少,反而一直呈上升趨勢,在1999年還就應否提高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進行民意諮詢。另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還會令青少年更早地被檢控及定罪、更早地留下刑事紀錄、更早地被標簽為不良份子,導致更易一生沉溺於反社會的行為而不能自拔。
但無論如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限度,本來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分歧不足為奇,關鍵是立法者對此要引起重視,不管在
刑法如何規定,立法者始終都有責任對本地區的犯罪情況,尤其是對青少年的犯罪情況要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一旦出現問題,就應當隨時跟進,並採取適當措施,不斷改進和完善有關刑事政策,這一點才是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