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絕對負刑事責任,即年滿十八歲的行為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都須負刑事責任。
雖然澳門現行<<刑法典>>並沒有明文規定上述劃分,但從第十八條和第六十六條是可以體現出來的。
五、 與中國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比較
中國1997年
刑法第十七條共四款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
1. 絕對無刑事責任,即未滿十四周歲的行為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認為犯罪;
2. 相對刑事責任,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擔刑事責任;
3. 減輕刑事責任,即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刑罰;
4. 絕對負刑事責任,即年滿十六周歲的行為人實施一切危害社會的行,都須負刑事責任。
與澳門的規定相比,除了在劃分方面不同,在年齡的具體標準也不同,尤其是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要比澳門降低了兩年為十四周歲;此外,歲數明確規定為周歲,可能因為在中國社會關於歲數有兩種計算方式,一為虛歲,二為周歲,為了避免爭拗,而作出這樣規定,澳門人口中百分之九十五是中國人,也存在同樣的社會文化背景,所以值得澳門借鑒。
另外,對於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的制裁,中國
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澳門並沒有在<<刑法典>>中規定,而是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第65/99/M號法令,關於<<未成年人司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及社會保護制度>>中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轄下的少年感化院負責感化教育,主要措施以全收容、半收容或教育上跟進為主,除此之外,法官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 口頭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