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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澳門刑事責任年齡

論澳門刑事責任年齡


任利凌


【关键词】刑事責任年齡,歸責年齡,責任年齡
【全文】
  一、 何謂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又稱責任年齡、歸責年齡,是指刑法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人是一切犯罪的主體,除了人之外,任何物品、動物、尸體都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但不是代表任何人實施犯罪都須負刑事責任。
  犯罪是一種有意識和有意志的行為,但這種辨別是非和善惡,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與人的年齡有關,受到人的年齡約束,必須通過對客觀世界的認識而慢慢形成,必須隨著參加社會活動、接受教育而逐漸增加。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博士(Dr. Franz V. Liszt)亦認為“個人的行為能力需要一個漫長的智力和道德的發展過程,由於各人的心理素質不同,有些人基本的社會能力可能早些,而有些人則晚些……”,只有當人到達一定的年齡,具有識別善惡是非,自覺地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力時,才能要求其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未滿一定年齡的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各國刑法都包括的一項刑事責任原則。
  二、 世界各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
  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在刑事立法方面,各國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及傳統文化等情況,有不同的劃分:
  1. 四分法:即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無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如中國、菲律賓等;
  2. 三分法,學說上又分為兩種:
  (1) 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相對無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如意大利、加拿大等;
  (2) 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如瑞士、南斯拉夫等;
  3. 二分法,學說上又分為兩種:
  (1) 絕對二分法,把刑事責任年齡分為絕對無刑事責任和絕對負刑事責任兩個階段,如聯邦德國、南朝鮮等;
  (2) 相對二分法,沒有明確規定出刑事責任年齡的歲數,由法官根據行為人的情況來確定,如法國、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等。
  三、 澳門1886年<<刑法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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