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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

  审判和处理少年犯的重要阶段,是深入调查违法者的生活背景,借以发现他的行为所以不当的起因。不进行这样的调查,除了一些无足轻重的案件外,对于一个法院来讲,这就不可能履行其对有关儿童幸福的保护了。一个伦敦少年法庭庭长约翰•瓦梯森,在他的《儿童和地方法官》一书中,就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关于这个极其重要阶段的必要性。实施这种调查的责任基本上落在地方当局身上,但是法庭可以进行指导,而不要由它的缓刑官来代替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者是更可取的途径,因为如果法庭尔后决定给予缓刑作为合适的处理,这就意味着缓刑官在可能最早的时刻,即此在法庭作出决定以后能更容易得到其父母合作的时候,就投入了调查。关于进行调查的适当时间,引起了某些困难,直到定了罪以后再进行,就同无罪推定和自由心证相矛盾了。可是那种审后调查含有还押的问题,在少年法庭不常开庭的情况下,往往是行不通的。正如一位有经验的地方法官所说:“问题不是在审前调查和审后调查之间,而是在审前调查和根本不调查之间进行选择。”所以,尽管审后调查或者还押有可取之处,情况往往妨碍这样做,并且迫使采用审前调查。
  (二)青少年犯的处理
  对罪犯的处理可以简单地分为:令他离家移居的处理方式和不包括这种移居的处理方式。
  这后一种类型,包括释放,罚款,缓刑执行和参加看管中心等措施。使用前三种处罚早巳被考虑到了,但是关系到它们对少年犯的应用,则还有些专门的规定和考虑。除了非常轻微的犯罪案件外,无条件的和有条件的释放、罚款,对这样的罪犯来说是否合适,是值得怀疑的。许多罪行可能是由于违法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缺乏对付生活问题的能力才发生的。
  罚款,往往发生更多的问题。除非使法庭相信还不是由于父母没有管好孩子,而导致犯罪,在儿童案件中就必须处罚父母,而在青少年案件中则有理由时也可以这样做。这是一项合理的规定,但处罚那些由于疏忽而对孩子犯罪负有责任的父母,究竟能导致改善他们的态度多少,值得怀疑。假如父母自己不能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罚款也帮不了他们的忙。结果很可能是使父母对孩子进行打击报复,因而毁灭他们之间的感情。在对罪犯科处罚金的场合,显然应和他的零用钱或赚来的钱相称。不过如有可能,重要的是要保证不由其父母而由孩子自己支付,这样他可以意识到他正在被处罚。达到这个目的的一个方法,是叫他分期付款。
  罚款的缺点是,它只是一种刑罚,并未为解救青少年犯的困难提供任何办法。因此,一切都更失调了。近几年内罚款的适用,在放弃缓刑的案件中已有所增加,而首先对青少年犯的需要来说,缓刑那种处理方式是多么合适。缓刑适合于青少年的理由,是双重的。第一,监督可以给他为应付生活困难所不可缺少的帮助和指导,其次,许多违法是由于不能令人满意的家庭环境造成的。这里,经过有关全家情况的细心调查,缓刑官就可以消除这些暗地里的困难,建立起正常的幸福的亲属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无法预防孩子从事反社会行为的生活。曾有人提出建议在这样的一些案件中,法院应有权将其父母本人置于缓刑之中,虽则由需要获得受缓刑者的同意(除非他在十四岁以下)来看,究竟能否做到这一点,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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