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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由此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6]这段话很好地揭示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间的辨证关系。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只有当市场失灵时,国家才进行调节,这种调节也是有限度的。
  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是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公平。“经济法在于使商品社会在一个共同的标准与规则指导下进行竞争,而不得以竞争之外的其他力量改变竞争的平衡格局,使其他竞争对手遭受非竞争的损害。经济法所谋求的规则平等,并非结果与分配的平均,而是谋求适用规则者在效力与约束方面的一致性,不致同其他因素使其背离规则的约束。”[7]也就是说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平等,保障过程的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
  2.克服市场缺陷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市场机制存在滞后性、盲目性、不稳定性等缺陷。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保证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良好,需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立法,确定金融、财税机构的法律地位,制定产业政策,利用货币、税收、投资等客观经济调控措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发展公平与分配公平
  发展公平是指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权。不仅满足当代人的发展要求,并且对下一代也给予机会以满足其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即代际公平。经济法应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实现目标。“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人类行为,任何人的行为不受约束都有可能威胁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单个人的行为必须纳入到全人类的行为规范中。”[8]
  分配公平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成员的问题。”[9]分配公平不是分配结果的绝对均等,而是指经济法为实现整个社会总体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而进行的再分配。这种分配不仅体现在单个社会个体间,也体现在地区间、国家间、国际间、产业间的分配公平。反映了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性。“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平等自由原则绝对化的一种修正。其所强调的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平等化。主旨在于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权利的特别保护或经济上的补偿和救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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