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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

  再来看经济法有无其产生的社会需要,即经济法有无价值。资本主义革命以来,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财产绝对所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迈入了垄断经济时期。单纯的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实施干预来弥补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此时兴起的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正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凯恩斯理论的影响下,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成为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可见经济法有其产生的社会需要,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从法的制定来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法律并不是被动地,毫厘不差地反映着决定它的基础,而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动中,能动地体现和追求着价值目标。”[3]其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法的目的和追求即价值目标。它揭示了法所存在的意义和目的,相对于调整对象是更深层、更本质的东西。金泽良雄先生曾说:“经济法按它的性质来说,是为了从经济政策上来满足经济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由国家进行干预之法。无论它怎样与行政法交叉重叠,也必须从这一立场出发,适应经济实际情况予以研究。”[4]
  探讨经济法价值的意义在于彻底扭转传统理论简单的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从理论上指导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然要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架。此外,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的有力工具。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和存在的意义,是经济法客观上的属性。要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首先必须明确法的价值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各有各的说法,常见的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5]其中秩序是法的首要价值。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最先懂得的就是秩序,只有维护一定的秩序,人类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然而选择怎样的一种秩序是由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秩序并不一定能体现正义。正义是更崇高、更为理性化的东西。要实现正义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法的价值更趋向于体现比较容易实现的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外部表现,是衡量是否正义较直观的标准。
  早期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利用法来维护其政治统治,法的价值取向是“国家本位”;资产阶级国家反对专制和特权,维护个体自由,平等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法的价值取向是“个体本位”。19世纪末以来,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导致法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越来越重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经济法本身就是追求一国总体经济的秩序、效率、公平、安全和正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经济法理所当然应朝着“人类本位”的价值取向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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