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价值
杨昀
【摘要】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基于法学研究的需要,以传统理论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有着极大程度的交叉。但这并不能否定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基于经济法的价值这一逻辑起点,并以此建立起经济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逻辑起点 价值 秩序 效益 公平 正义 安全
【全文】
一.讨论经济法价值的意义
传统的法学理论一直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它能够适用于传统民法理论,但却不能成为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
从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来看,是法学家为了更系统的研究法而进行归纳和总结的结果。即先有法再有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是一个归纳推理的思维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产生之前,这种划分标准有其进步意义。虽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各个部门法之间不可避免地相互交织、渗透,但是它们自成体系。尤其是民法,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理论体系,从而近一步捍卫传统划分标准的地位。
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法产生了新的要求。社会关系变得纷繁复杂,一个法律规范往往涉及数个社会关系,某个法律条文就规范了社会关系的多个方面。部门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日趋普遍。再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节奏。所以以英美为代表的法学实用主义国家更注重以法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不纠缠于各家理论之争中。相反以法典化为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自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便掀起了一股法典化的浪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任何法律规范大陆法系国家都试图为其找到法典化的归宿。但对于一名法学家来说,这种思想究竟是一种经验还是一种桎枯。法学家的责任不仅仅是归纳性的研究,更要为立法作出指引,帮助人们实现法所应当实现的价值。由此可见研究经济法的的逻辑起点就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
从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段时期,那么它就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社会需要产生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调整某种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需要。“针对某一部门法如民法而言,由于各体自由和主体利益等私法理念的需要,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国家权力不能随意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2]可见价值目标(社会需要的转化形式)是部门法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