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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发展史中我们借鉴什么

  为了解决诸如劳资矛盾加剧、经济危机频发、自然环境恶化、私人所有权的滥用、垄断对自由竞争秩序的扭曲、中小企业的生存危机等社会问题,加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强和扩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控。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些法律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经济法律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些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以防止和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如美国在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08年的《克莱顿法》。这些法律是促进美国市场经济保持活力和企业创造力的关键。尤其是1933年罗斯福入主白宫以后,要求国会授予总统“紧急时期特权”,先后颁布了《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紧急救济法》等法律,对经济生活实行全面干预,使美国经济在经历了严重的危机后,仍能快速走向复兴。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西方国家也加强了限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用私有财产,甚至推行“国有化”,规定国家可以直接拥有企业、事业,从而使得对私有财产的绝对保护转变为相对保护。这些法律是西方市场经济保持活力、自我选择与自我淘汰、激励企业创新力的一种关键性制度,它增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内在能力。
  二是通过社会法,缓和紧张的劳资关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针对劳资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法律加以调整。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以后又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障保险法》。这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建立了包括老年保险、失业保险、贫穷盲人补助、贫穷老人补助、贫困未成年人补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1948年英国工党提出建立“福利性国家”的竞选纲领,在击败丘吉尔赢得大选后,也推出一系列社会福利与保障性的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阶段(又称“后资本主义时代”)。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制获得全球影响的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资本大国在全球配置经济资源,出现了市场一体化、金融国际化、生产跨国化、经济网络化等现象;法制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规则,随着其资本、技术等在全球的扩张,蔓延到世界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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