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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特许经营立法

  因此,要求特许人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情况,看似平常,实则意义重大,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将再也不能随意地“自卖自夸”,特许经营行业夸大盈利的违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有效杜绝加盟陷阱,大幅度地提高加盟的成功率。
  (三)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赔偿
  即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赔偿制度,促使特许人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否则将面临加盟商的索赔。我们知道,中国证券市场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赔偿,致使大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弄虚作假,损害股民利益,“银广厦”股民为了获得赔偿,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诉讼。信息披露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此次特许经营立法的最大进步。
  上述三个方面,建立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但是,这并非特许经营企业的噩梦,而应当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指南,成为向加盟商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的传播特许经营企业的信息。对于优秀的特许经营品牌,可以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加快发展的步伐;即使特许人的经营业绩稍逊一筹,但诚信的信息披露,不会对招募加盟商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加盟店的成功率,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外资准入——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国际化的新秩序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特许经营行业市场准入限制的取消,并不等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5年颁布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先后于1997年、2002年作了两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又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条件的,在开展特许经营前,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在内的有关资料。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办法》没有明确该项审查的方式是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对此,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条法司于2005年1月7日主持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指出:“《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因此,应当将审批部门的审批解释为程序性的审查。显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有困难的,也将违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批准并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开展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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