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远未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我国的证券市场成长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规范。首先,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投机行为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大量存在。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力,国家政策成为投资者获得可靠信息的主要依据,政策的变动往往会使股市的行情发生戏剧性变化。2001年10月,证监会停止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消息一经发布,连续跌了3个月的股市马上全线飘红,证券投资基金也出现水涨船高。更重要的问题是,我国的股票市场长期以来实行股权分置,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全流通股仅限于不到40%的社会公众股,导致股市规模过小,这种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极有可能控制股票价格。2000年的“基金黑幕”就暴露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双向倒仓、自身对倒等手段操纵股价的严重问题,该事件涉及到10家基金管理公司22个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令基金的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一落千丈。再次,我国市场上多数基金在股票上的投资集中度很高,而且投资的行业分布也比较集中,根本无法发挥基金的多样化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优势。
结合我国已有的金融政策实践可以发现,央行这次的放行思路是有先例可循的。对照几年前国家允许保险业资金进入基金业务的政策目标看,可以说是如出一辙。由于法律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保险公司的大量闲置资金多存放在商业银行,结果人民银行在1996年至1999年连续7次下调利率就令保险业损失了500亿元利差收入。保险公司在狭窄的投资渠道和较低的收益水平情况下面临严重的生存压力。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买卖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放松分业经营要求,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并且投资比例从5%开始逐年提高。2002年12月,国家正式取消了对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的核定要求。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证券投资基金这种融资方式在保险业并未取得预想的效果。2004年上半年保险业资金运用数据表明,证券投资基金仅占投资总额的6.09%,而同期在银行的存款比例高达46.30%,保险公司在基金的投资方面还是比较谨慎。在他们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上述多种风险的存在令证券投资基金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优势并不明显。
(三)“防火墙”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
2003年10月23日,经过多次审议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从此结束了我国依靠行政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临时调整基金活动的历史,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交易活动的基本规则。根据该法,稳定市场不再是基金监管部门唯一和首要的职能,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成为立法主旨。并且该法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义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大会最低的出席人数,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
公司法》与《
证券法》可操作性差以及缺乏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规定的不足。尤其是,该法删除了
《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股市下跌时通过减持股票而增持现金的方法来减少投资损失,从而大大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