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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分析

  此次央行明确表示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质是走的银行控股公司路线,通过“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做法,在已有的分业法律制度下进行银证混业的探索。要指出的是,银行控股公司不同于我国境内已有的任何金融集团模式,后者并未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持股或投资,因此这次的政策显然突破了旧的分业体制;另一方面,银行控股公司只是实现了“集团混业”,集团内部仍然是相互独立的法人,银行业与证券业在业务上并没有真正融合。政府有关部门表示,这样做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分散银行间接融资风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并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能否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尤其是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是否可以应付这个新情况?
  二.无避险无交易——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控问题
  (一)商业银行的营利困境
  我国金融市场成长时间很短,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可供交易的金融产品种类还是太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投资融资体系。信贷融资过高产生的弊端是,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部分企业却因为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得信贷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事实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就与这些国家“过度银行化”紧密相关。这种现象在我国也已经存在:2004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间接融资比例仍高达82.7%。 而银行系统在资源分配上严重不平衡,截至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5万亿元人民币,占全部银行业资产总额的55%。 。结果,这四家银行承担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绝大部分金融风险,它们自身的安全问题又决定了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概括的说,由于法律严格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扩张下营利空间越来越小。而不良贷款问题仍然困扰着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营利能力,日益增长的存款规模又加重着银行的付息压力,商业银行正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
  此次央行允许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基金业务,主要目的就在于解决银行营利能力下降、间接融资风险过高的问题。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储蓄资金转而投向银行的基金业务,改变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强银行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
  (二)基金不能承受之重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这种投资模式被形象地称作“投资合作社”,其投资风险较之个人从事证券投资要小得多。在西方国家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普通家庭最常用的投资手段。并且,“资产组合、专家理财”的优势令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稳定资本市场,引导理性投资的主力军,而投资基金的数量和影响程度也成为衡量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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