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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和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大幅度增长。但是在法律严格的分业经营规则下,贷款成为商业银行资金唯一的合法投向,因而银行极易将大量闲置的借贷资金用于投资和投机活动。有关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股票投资,已成为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 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终于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两条合法的渠道。自此,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得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扩大融资。到了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又在制度层面认可了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各类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的权限。但是银行仅能以“代理人”和“托管人”的身份参与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务,还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并没有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这种局面到了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终于有了转机。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取消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段。新法一方面仍然是一般性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进行混业尝试提供了可能性。而今年6月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扫除了障碍,该法第13条的规定 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法律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银证分业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金融集团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造成限制。只要不是由“银行系”下设机构从事非银行业务,那么金融集团完全可以“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方式从事证券、银行、保险等多种业务,从而绕开法律设置的障碍。我国目前已有的金融集团综合经营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经由国务院“特批”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控股公司和中国光大控股公司。它们作为国有独资的控股公司,纯粹是为了实现对下属金融子公司和孙子公司的控股和投资而设立。第二种是由产业资本控股多个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目前主要是指山东鑫源控股公司。 此外,还有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成立的银行控股公司。由于三大金融业基本法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因此我国金融的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并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事实上,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三家在海外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些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子公司,就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信托、保险这些非银行业务,从而绕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强制性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商业银行早已突破了银证分业的限制,广泛地参与到了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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