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分析
何颖
【关键词】基金管理公司 银行
【全文】
一.混业探索——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制度的政策突破
2004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会议就商业银行可发起的基金范围等问题达成了共识。10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又邀请银监会、证监会以及4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座谈,明确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程序和监管分工。国际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从严格方面上讲,就是混业的探索。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区分, 实是针对银行与证券业务的分与合而言的。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存贷款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参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只能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不能参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 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允许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以说是第二次混业探索。第一次尝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受世界上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我国政府倡导银行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商业银行不仅被允许开办信托机构,并且担当起中国证券市场的创立者和积极参与者的重任。但是这次金融混业的尝试最终未能成功,到了1992年下半年,房地产和证券出现投资过热,国内金融秩序出现混乱。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
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我国结束了原来金融业混业局面,走上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1995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更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银行长期被阻隔在资本市场之外。同年出台的《
保险法》第
6条、第
92条也禁止保险公司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更不得从事保险以外的经营活动。1999年《
证券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金融分业的法律基础,自此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跨业经营金融业务,也不得进行相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