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侵害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的问题,争议较大,各国法律对此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客观上无论财产权或非财产权受到侵害,均可发生“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如传家名画被盗,会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名誉遭受诋毁后,也可能导致受害人收入减少。因侵害财产权利致使财产所有人遭受精神损害,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客体是财产, 由于财产关系,间接导致财产所有人的精神损害此种“间接损害”,按大陆法系民法损害赔偿理论,原则上该所有人只能就其财产损害请求赔偿,不得就精神损害请求赔偿。 但像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国家,对于因财产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是可以请求赔偿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像王青云诉唐山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赔偿特定物损失案,原告是在唐山大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唯一的一张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对于此类案件,若只赔偿财产损失,则根本不能抚慰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社会进步的需求。该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工作上严重失误,将照片丢失,给原告王青云造成部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并判决被告赔偿特定物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补偿费8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害特定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规定可以请求赔偿。并将适用条件限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的情形。也起到了防止滥用诉权的作用。
依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财产损失造成当事人精神损害时,应从以下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⑴.侵害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⑵.该特定物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⑶.该特定财产具有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⑷.因侵权行为致该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特殊构成要件的,应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应包括人格权、身份权和特定的财产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请求以财产方式赔偿精神损害。
2004年4月23日
【注释】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405页。
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第3页。
刘泽海著:《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载于http://www. civillaw.com.cn ,下载于2004年元月6日。
转引自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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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杨立新等主编:《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