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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和范围

  其三,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精神损害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定义的前提,应首先界定精神损害。如前所述,精神损害用非财产损害的提法更为合理。台湾地区学者曾世雄则认为,非财产上损害与精神损害基本是相同的概念,而无必要加以区分。 非财产损害相对于财产上损害而言,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者不具备财产上价值的损害,其损害本身不能用金钱加以计算。广义的观点认为,在此意义上凡属“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一切形态的损害,包括生理、心理以及超出生理、心理范围的抽象精神利益损害,都是“非财产上损害”,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的存在和精神感受力为前提。狭义的观点认为,非财产损害作为具体的损害结果,首先是指精神痛苦,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均为其表现形态;其次还包括肉体。 狭义说将非财产损害限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的情形,不包括抽象的精神利益和自然人的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的情形,因此界定精神损害采用广义说的观点更为合理,只是民事主体应限于自然人。
  精神损害的定义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态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其四,精神损害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和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 然而精神损害赔偿仅指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方式。因为 ⑴ 填补损害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规定表明赔偿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不是其它救济方式。同时原则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⑶ 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用金钱计量。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及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的主观评价。所以,从损害赔偿的价值理念出发,对“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即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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