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垫付欠薪的索赔程序:欠薪基金在垫付欠薪后,在垫付的欠薪范围内当然取得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涉及企业破产的该债权应和劳动者的工资作为同一顺序就企业的剩余财产取偿,之所以作此处理,主要是为了保障基金的资金周转良好。涉及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划拨存款返还被垫付的工资。涉及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的,基金管理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资产,拍卖该资产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垫付的款项。
小结:本文涉及的欠薪保障基金是国外在
劳动法领域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笔者由于学识有限,只能就其中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文中的许多观点存在偏颇。
【注释】 ①上述法规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和《破产欠薪保障条例(香港)》。
②本部分的主要资料来源为:关怀、赵履宽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务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年版。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一篇第一章143-11-1即规定了工资保障基金制度。
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547。
本部分的法条资料来源为:www.law-lib.com(中国西湖法律网)。
本部分的资料来源为:王叔文、许崇德、肖蔚云、回沪明主编《最新香港民商法律》(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王全兴著:《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274。
参见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99。
蒋月著:《社会保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7。
前引蒋月书:广义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等的联合保障。
本定义主要参照王全兴著:《
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页311。
以上数据来源:《民主与法制》,2003年5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