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筹集途径可规定为由地方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用人单位办理年检或办理登记注册时收取并将收取的保障费统一划归财政专户,国家的财政拨付、追逃垫付欠薪、捐助收入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均应及时划归专户。
2、基金的受益对象:首先必须明确基金的受益对象为劳动者,我国目前的
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定义作直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表述,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第一劳动者必须拥有并可自由支配劳动力;第二劳动者受雇他人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对象的结合;第三在企业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单位;第四经济收入是工资报酬。其次,确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从以上四点要求出发,笔者认为基金的受益对象应不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的与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以及从事家庭劳动者。再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从立法本意分析,为保障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劳动关系应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鉴于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在规定基金的受益对象时应考虑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保护。最后,确定受益对象要综合考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欠薪保障基金的可承受程度。
3、基金保障的支付范围:根据深圳市的规定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工资年平均工资的20%,上海市的规定则为垫付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的部分和欠付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最多不超过6个月。综合上述规定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应对欠薪垫付的范围加以限定,建议规定为垫付的欠薪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在按前述规定垫付的欠薪不能满足劳动者生活需要时,可以应劳动者的请求增加垫付的数额,但最多不得超过实际欠薪的数额。
4、基金支出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垫付欠薪的劳动者必须在符合相应的条件后方可提出申请,具体分述如下:(1)用人单位因破产、依法被整顿、虽未申请破产但在审计中发现资不抵债等原因或恶意拒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的;(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的欠薪达到一定数额;(3)请求垫付的欠薪一般以6个月为限。支付的程序可规定为:(1)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发生前述情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欠薪基金申请垫付欠薪;(2)劳动者在提出申请之时,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3)欠薪基金的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从速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受理的决定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欠薪基金的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向相关的用人单位调取有关材料,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证明、工资标准和劳动者的在岗记录,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5)对材料审查的期限应该限定在一个月内,审查后发现符合条件的应立即支付垫付款,不符合条件的拒绝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