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笔者认为欠薪保障基金是指特定机构依法筹集建立的,专门用于用人单位由于无力或故意欠薪时,向劳动者垫付欠薪的基金。定义中的欠薪应在从不同角度进行考量的基础上作广义理解。
三、在我国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的制度合理性。
根据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显示,近年来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逐年上升,2000年全国克扣、拖欠工资366.9亿元,2001年竟上升到400亿元。据2003年劳动部门的统计(2002年12月15日至2003年1月15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已查处拖欠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万件,并为62.6万名民工追缴拖欠工资3.5亿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北京在2002年的一万多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的有6815件,占争议总量的4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欠薪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该类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视为第一位的要务,在制度保障上,除了依靠我国现有的工资保障规定 ,笔者认为建立欠薪基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宗旨。
劳动法应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面、平等、优先和最基本的保护。规定欠薪保障基金能够为劳动者的保护提供新的途径,使劳动者在欠薪发生时能够获得先期的垫付,保障其生活安定,这一制度的基本理念符合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主旨。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用人单位常常凭借经济地位的强大而处于强势,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规定来压迫劳动者。依现代社会法的理念,加强对劳动合同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符合法的公平正义要求的。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与此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如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失业的风险,因此,由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欠薪保障费的方式分担一部分风险的方式是合理的。
四、制度构建的讨论分析。
笔者查阅网络数据库,发现从劳动法学理论讨论欠薪保障基金的文章甚少,故此本文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结合第一部分介绍的部分立法,对制度构建展开论述,希望能够阐明问题。
1、基金的来源与筹集途径:笔者认为基金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来源和辅助来源,原始来源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的欠薪保障费以及国家财政按年度拨付的一部分资金;辅助来源包括追讨为用人单位垫付的欠薪、基金的利息收入、基金的投资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捐助收入等。在原始来源方面,用人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应该成为欠薪保障基金的主体,至于基于何种标准征收,笔者认为应以各地方上一年度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征收。在辅助来源方面,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加以严格的限定,参照深圳市的规定,建议规定基金仅可用于投资能够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如国家债券,而且总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年末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