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必须界定欠薪保障基金与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的性质。关于欠薪保障基金的性质,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1)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2)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原因分析:第一,欠薪保障基金能保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欠薪及时得到垫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最大的特色就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竞争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反映在企业方面在表现为个别企业破产或陷于停产状态。企业破产或陷入停产状态后对劳动者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无法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时间获得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须的工资收入,这种情况的持续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第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建立有利于使用人单位共同分担因竞争而给劳动者带来的风险,同时政府通过对基金的财政拨付也可以分担一部分因结构调整而带来的风险。第三,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后必须先经过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后企业的剩余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才用于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破产程序持续时间较长,这样在较长的时间内劳动者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将得不到保障。如果系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欠薪,在诉讼过程中职工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3)欠薪保障基金是否可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社会保障的主要特征是强制性、社会性、福利性、互助性和人道主义。 如果单纯从特征角度分析,欠薪保障基金系国家通过规定一定的保障费标准强制征收,旨在保证职工的正常生活,体现的基本理念是“积聚众多资金,分散危险损失”,因此符合社会保障的特征。但是欠薪保障基金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欠薪保障基金的对象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而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部分劳动者;保障基金的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付和用人单位的缴纳的费用,劳动者个人并不支付相应的保障费。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可以将欠薪保障基金纳入广义的社会保障的范畴。
对于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明确其公法人的性质,这是因为保障条例中规定欠薪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均由行政机关负责,明显带有公法人的性质;基金办法则规定上海市小企业欠薪基金委员会是小企业欠薪基金的协调机构,负责欠薪基金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虽未明文规定其公法人的性质,但从立法者原意分析,能够制定政策的机构一般均指公法人。同时考虑到保障基金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义重大,将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为公法人,有利于运用审计、监察各部门的力量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保证基金运行的合法有序;也有利于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个人权益。
第三关于基金筹建主体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依托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国家以及地方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立欠薪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欠薪保障基金的主管部门,以劳动行政部门的某一下属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财政、工商等部分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财政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工商部门负责按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收取欠薪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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