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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初探

  二、体育争议解决的途径
  一般认为,解决体育争议的组织机构有以下组织:
  (一)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对于避免和解决争议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实行处罚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比较典型的是运动员和其所属的国内体育组织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这些组织的内部行政审查、独立的仲裁或者结合仲裁和内部审查这两种方法来解决。一般地讲,国内体育协会要遵守其所属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范。
  (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审查作为其成员的国内体育协会所作的包括比赛和单个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在内的范围很广的争议。不属于国内法管辖范围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内体育协会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加以解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争议通常由国际奥委会或者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CAS)来解决,而其裁决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的咨询意见指出国家奥委会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制裁较之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管辖权来讲是处于次要的地位[5]。
  (三)国家奥委会。 国家奥委会可能会涉足有关选拔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赞助的比赛的争议。国内法有时会授权国家奥委会在批准参加国际比赛和决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具有专属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法律有时限制了国家奥委会在处理特殊问题上的权力,譬如奥林匹克训练、选拔和比赛等问题[6]。
  (四)国际奥委会。 国际奥委会可以主动或应某运动员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请求来对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进行审查,并且其审查范围是很广的。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31条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承认国家奥委会在代表其国家或者选派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的综合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方面的“专有的权力”,但是宪章第30条又授权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来确立参赛资格标准以及制定和执行管理其各自所属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规范的权力。不过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国际奥委会仍然对所有的争议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五)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CAS)。 国际奥委会为了处理体育争议而专门成立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其中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是地位最高的管理组织。根据其规定所有的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数个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章程里都规定了将有关争议交由体育仲裁院仲裁的规定,并且许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还要求在运动员与国内体育协会之间签署的合同中含有强制性仲裁条款。运动员签署此合同是为了获得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的参赛资格,类似的条款尤其适用于奥运会。当业余和职业运动员之间的区别逐渐消除并且公开比赛变得普通时这类条款的意义更加重要。体育仲裁院的这种强制性仲裁的管辖权是广泛的,包括直接和间接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争议。自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它已经成为解决在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以及英联邦运动会上和欧足联内发生的争议的主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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