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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法律问题

  
  
【注释】  *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2001年),第37条
例如,1993年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就使用了“客户保证金”这一名称。
在允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的国家和地区,客户保证金有其特定含义,是指客户在委托经纪人购买证券前只按比例交纳一部分资金,作为交易担保(从词义上看这也正是“保证金” 所要表达的含义),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时间内再补足所欠款项;而我国禁止信用交易,客户必须事先足额交纳交易所需资金。
另两项原罪是非法融资和违规炒作股票。参见胡朝辉:《中国券商三重原罪:挪用保证金非法融资违规炒作》,http://finance.tom.com/1008/1010/200466-63829.html,2004-10-16。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1996年),第27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条;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12条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专业技术部:《对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问题的思考》,http://www.schinda.com/lan/train/information/info/49.htm,2004-10-16。
薛洁:《为荣誉和责任而战——建设银行证券资金托管系统(CTS)上线纪实》,载《建设银行报》,2004-8-13。
考虑到与银行间连网线路的速率及应用系统的响应时间,证券公司一般都会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影子帐户,将客户在银行结算资金的额度影射至证券公司端的影子帐户中;在客户证券的买卖中,只处理影子帐户中的数据,在每日收市后再进行影子帐户与银行结算资金帐户间的对帐及清算。参见于元元、潘明道:《银证系统的三种方案》,载《软件工程师》,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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