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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独立存管的法律问题

  2001年,证监会出台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即业界通称的3号令,以前所未有的严格和详细程度对客户资金的管理加以规制,其主要内容包括:(1)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第5条);(2)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在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账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在确认帐户已备案之前不得对其划款(第915条);(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时应集中从清算备付金账户向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第1617条);(4)证券公司应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面余额,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账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第20条)。上述规定将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管理中的活动给予整体考察,试图通过证券公司存款帐户的报备对其直接监控,并通过规定结算公司和存管银行的审查和报告义务对证券公司进行间接监控。
  3号令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原因主要在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信息的不对称:证券公司完全可以在报备账户之外设立银行账户,或在挪用之后对其报送的客户资金数据做相应修改,从而与对应的银行账户存款相符;银行仅对总账户进行核算和监督,而对客户资金明细账无从了解,也就无法掌握各账户之间数据勾稽关系的正确与否,对挪用情况可能毫不知情;银行一月报送一次存款余额,没有流水记录,无法事后核对在途资金数;对于手工输入报送的数据,证券公司甚至银行都存在修改数据的可能,故使得监管部门无从发现挪用问题。有研究者因此指出,3号令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手里缺乏最重要的数据,从而无法有效监督;监管部门无法准确、完整、及时地得到客户资金的明细构成,从而无法有效监管;核心问题不仅仅在于钱放在哪里,更重要的是明细账的数据放在哪里,对这些数据的监管权又在谁的手里。 唯有真正解决了信息对称的问题,对分帐管理的监管才可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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