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地说,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出台的各种司法解释对于弥补法律的漏洞,完善健全我国的法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的。由于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专业化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导致许多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十分滞后。所以法律界的许多学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法的问题都持黙许甚至赞同的态度,认为在现行立法工作滞后乃至欠缺的情况下,由灵活机动的司法解释承担一定的造法职能不失为一条便宜的捷径。但笔者认为,即使看到了司法解释造法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确有拾遗补缺的作用,我们也不能因此而牺牲程序法的价值。认同司法解释造法的态度实际上多少反映出即使在我们的法律学术界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正当的途径应当是改革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实现立法专业化,对于法律的制度和修改严格通过立法程序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司法解释造法的功能,让司法解释回到它本来应有的位置上。
由本文所引案例联想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六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发布至今也已有五年,但
行政诉讼法一直未见有任何修订,处境大致相同的还有
民法通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行的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都修订于1996年,至今不到十年时间,但
刑法已经通过了五个修正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今年的人代会上也被提了出来。立法机关对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注远远超过了民法和行政法,“重刑轻民”的思维和格局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而恰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才是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
最后还想起一个有点意思的问题:法律所赋予的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那里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充分运用,甚至到了滥用的程度;而同样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运用司法解释权的时候和场合却少得可怜,除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联合发布过几个司法解释之外,在民法和行政法方面的成果几乎为零。这是不是值得人民检察院的高层领导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