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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三)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要特点
  《危害国防利益罪》共有14条,其主要特点:一是,体现了对客体保护的广泛性。本章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例如,规定了破坏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军事通信罪,提供伪劣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罪,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拒绝、逃避服役罪等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也规定了阻碍军事行动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用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车辆号牌罪,扰乱军心罪,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罪,拒绝军事征用罪等危害军队合法权益的犯罪;还规定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冒充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等危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二是,对犯罪的认定有严格的时间界限。本章对一些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规定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构成犯罪,而对在平时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对有些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规定在战时从重处罚。三是,对犯罪主体的界定比较宽泛。其中,既有个人,也有单位;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既有地方单位,也有军事单位;既有普通公民,也有军人。例如,普通公民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罪,而现役军人冒充其他部队的现役军人招摇撞骗的,也构成冒充军人罪;国防军工厂提供伪劣武器装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驻厂军事代表提供伪劣武器装备的,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军事单位伪造、变造、买卖军用公文、证件、印章,非法生产、买卖车辆号牌的,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等。
  《军人违反职责罪》共有32条,主要体现了军事刑罚的特点:一是体现了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原则。例如,对军人触犯刑法的认定要严于对普通公民的认定,对军人触犯刑法的量刑一般要重于对普通公民的处罚;对战时的界定也严于其他各章。二是修改补充了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样规定,既有别于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的考验方法,也有别于刑法规定的缓刑处理结果。三是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地区”、“在境外”等情形。因为,未来反侵略战争或者军事行动的区域,可能在我国领域内,也可能在我国领域外。军事行动往往会越过国界,或者追歼敌人,或者援助友邻国家。或者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等,新刑法总则第7条第2款确认了这一规定。四是对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况和后果,严格界定了范围。凡列入本章作为犯罪处理的,都是明确规定了罪状及相应的刑罚。对于违反军人职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照军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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