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
刑法加以确认。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陆续制定的一些法律中都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些法律中“依照”或者“比照”
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需要
刑法加以确认。例如,《
兵役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兵役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兵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分别“依照”
刑法的规定处罚;《
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破坏军事设施,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等,分别“依照”或者“比照”
刑法的规定处罚;《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了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等,分别“依照”
刑法的规定处罚;《
人民防空法》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总之,
刑法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把《军人违反职责罪》也编入分则,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运用刑罚手段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军队的稳定;有利于对全民进行维护国防利益的教育,使广大适龄青年在服役前就受到军法教育;同时,也有利于增强
刑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