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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三)

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三)


储槐植等


【全文】
  新刑法增加军事犯罪意义重大
  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杨福坤
  新修订公布的刑法,在分则中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这是刑法修订中的重大变化,是运用刑罚手段打击危害军事利益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统一的、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典的重大步骤。
  一、新刑法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和平时期,国防利益需要刑法保护。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国防利益是国家的根本利益,保护国防利益的安全,是建设强大国防的需要,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应尽义务。但是,长期的和平环境,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表现在相当一部分公民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观念淡薄,致使危害国防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惩处。我们看到,建国以来,国家在经济比较因难的条件下,挤出财力物力所建造的一些军事设施遭到严重破坏;为海军舰艇出海执勤、训练等专设的航道被堵塞、侵占;为个人、单位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而阻碍武装部队和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公民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服兵役,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国防科研和军工生产的计划经常延误或者不能完成,等等。对于这些严重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仅仅通过行政的手段、经济的手段已不足以遏制,必须通过刑罚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军队内部的犯罪行为也需要依法严惩。把《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编入刑法,对于巩固和建设强大的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武装部队行使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需要得到刑法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的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确定了武装力量的职责。《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值勤人员的职权,这种授权包括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使用武器。《戒严法》规定了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的职权,这种授权也包括直至使用枪支等武器。《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中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的职权。《海关法》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职权,等等。为了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武装部队的职权能够得以行使,必须运用刑法的手段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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