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典的一个重大不足就是没有
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新刑法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用3 个条文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和贯彻,扭转了我国刑法的传统价值观,对加强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为贯彻这些原则,新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效力原则,分解了三大“口袋罪”,将诸多分则条文细则化,使中国新刑法典的面貌焕然一新,具有了较强的时代气息。
2.修改反革命罪,强化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惩治
新刑法典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将一些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越狱罪等,与一般刑事犯罪合并;而此次
刑法修改的重点,在于惩治一般刑事犯罪。这表明了
刑法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调整了自己的惩治重点,将那些危及改革开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行为,作为主要的惩治对象,从而大大降低了中国
刑法的政治色彩,将强调敌对镇压的
刑法观,转变为管理社会、引导社会、规范社会的
刑法观。
3.在加强惩治犯罪的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新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犯罪人打击力度的加强和对被害人保护规定的增多。仅就
刑法总则来说,从属人管辖权的确立,到单位犯罪的法定化,从累犯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到缓刑、减刑、假释条件的严格,都说明对犯罪人打击力度的加强。相反,从另一方面看,
刑法对被害人保护的条款也大量增加,例如,放宽了正当防卫限度标准,增设无限防卫权,公民追诉时效的延长等,都是
刑法为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而新增设的内容。
二、适应国内改革的需要,突出惩治的重点
从国家政策方面讲,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适应这一形势需要,新刑法典亦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从内容上看,新刑法典对这两章的规定内容最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8 节92个条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9节91条,两章共计183条条文,占全部分则条文的52%强,如此格局,充分说明了新刑法典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三、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中国
刑法的国际化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既定方针,也是中国富强的必经之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对外交流的增多,中国
刑法闭关自守的形象必须予以改变。为此,新刑法典作出不少新的规定,例如,扩大了中国
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确立了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规定了一些具有跨国跨地区性质的犯罪,如走私毒品、洗钱、劫机、恐怖组织活动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方面的犯罪。这些规定,将中国
刑法和国际
刑法相衔接,同时也为今后中国同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作提供了国内法的依据,使中国
刑法成为惩治国际犯罪、跨国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终将为营造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良好国际环境作出贡献。
四、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
刑法典不仅要对现实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作出规定,也应具备一定的超前性,以避免因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而导致刑法典很快滞后于社会生活的情形发生。可以说,新刑法典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的坚实的社会基础。但也有些犯罪,是考虑到今后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增设的,例如危害计算机方面的犯罪、恐怖组织活动的犯罪等。这些新增的犯罪在目前中国社会中已有一些苗头,但尚不是非常严重,为适应今后形势的变化,新刑法典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具有一定超前性的规定。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几个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作富
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新
刑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更有效地发挥
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
刑法一项重大变化,就是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此罪刑法定原则作为
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被立法化,保留多年的类推制度被废止。今后的问题是,怎样不折不扣地坚持贯彻这一原则,把法律规定的原则变为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实际行动,使刑事司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此,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这里只简单地谈几点意见。